作者SqueezeMe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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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88上 张文郁师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
时间Sat Jan 10 00:42:31 2009
88上期末
一.甲将其所有之房屋(位於桃园)五间分别出租给A(住花莲)B(住基隆)C(住台南)D(住
高雄)E(住屏东)五人,每月租金皆为一万元,甲拟调整租金为每月一万五千元,但A
等五人皆不接受,甲即表示终止租约,并请求该五人应立即搬离租处,甲乃向桃园地院
提起返还房屋之诉,诉讼进行中,A B表示愿意每月付一万三千元续租,但C D反对
,甲即与A B庭外和解,由甲对其撤回起诉,E则透过甲之好友向甲求情,甲随即於
言词辩论时表示对E舍弃,问各人之行为於诉讼上发生何效力?法院应如何裁判?
二.甲主张其对乙有一百万元借款债权存在,乙否认,并向法院诉请确认其和甲之间消费借
贷关系不存在之诉,诉讼进行中,甲又以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乙应返还一百万借款之
诉,问此诉讼是否合法?
若甲乙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乙应返还一百万元借款之诉,乙又向法院诉请确认其和甲
之间消费借贷关系不存在之诉,乙之诉讼是否合法?
三.住新庄之甲见其邻居乙所有之房屋为住万华之丙不法占用,虽未得乙之委托,仍本於为
乙利益之意,自为原告,主张该屋为乙所有,以丙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丙应返
还房屋於乙之诉,台北地方法院应如何处理?
若甲和乙系兄弟,甲虽主张该屋为乙所有,但却主张自己有物上请求权,丙应将房屋交
还给自己,法院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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