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queezeMe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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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6上 張文郁師 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時間Sat Jan 10 00:40:30 2009
一.
(1)甲因生意經營不善,負債累累,遭債權人乙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確定,法院並選任丙為
甲之破產管理人.甲之另一債權人丁為索回甲破產前積欠丁之貨款,乃向法院提請請求
甲(為被告)應返還貨款之訴.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丁之訴?
(2)住台北之甲 乙夫婦感情不錯,但妻乙常遭住基隆之婆婆丙虐待,某日乙又受丙言詞辱
罵,乙痛下決心欲與甲離婚,因此以丙為被告,向基隆地院訴請判決離婚.問:基隆地
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訴訟?
(3)甲將其位於台北之房屋以月租貳萬元之代價租給住高雄之乙女.乙即和其男友(住台中)
丙同居於該處,因乙連續三個月未付房租,甲催討未果,發現乙並無工作,皆由丙供養
,乃向台北地院訴請乙 丙應連帶給付積欠之房租,問:甲之訴訟是否合法?
二.
(1)甲主張乙無權占有有其土地建屋,乃向管轄法院訴請乙應拆除房屋交還土地並賠償損害
甲,兩造就本案為言詞辯論後,甲具狀就損害賠償部分撤回起訴,惟乙不同意,法院於
辯論終結後,亦僅就拆屋還地部分判甲勝訴,損害金部分未予以判決,甲於收受判決正
本三十天後,就損害賠償部分另行起訴,問:甲就損害賠償部分之起訴是否合法?
(2)原告甲依據買賣關係,訴請乙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繫屬中,乙又將該房屋出
賣與丙,並為移轉登記,稍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問: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
丙?
(3)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三分,甲因經商失敗,分文未還,乙乃向法院訴
請甲應返還借款並支付三分之利息,甲於言詞辯論時,當場答應願依乙之請求如數返還
,問: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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