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dagger (風紋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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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6學年下 劉春堂教授 民法債編總論 期末考
時間Sun Jul 13 22:09:24 2008
考試日期:97年6月9日 第五、六節
注意:1、答案須說明理由
2、准參閱未載有解釋、判決(例)、決議、解說及個人註記等之法典
一、乙向甲購買房屋一棟、白米一百公斤、鋼琴一架,房屋已具體指定,並約定
由乙就A鋼琴或B鋼琴選定其一為給付。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 甲嗣後又將其出賣予乙之房屋贈與丙,並完成移轉所有權予丙手續,乙得否
主張甲丙之行為係詐害行為,訴請法院撤銷之?
2. 甲的鄰居丁發生火災延燒甲店,甲店內之白米及B鋼琴均被燒毀,甲得否
對乙主張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免給付白米及鋼琴之義
務?若本件白米及B鋼琴係因可歸責甲之事由而燒毀,其法律效果如何?
(二十分)
二、甲向乙借款十萬元,約定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利息,積欠二年之利息
計五萬元,嗣經依法將該五萬元利息滾入原本。試問甲得否主張就該滾入原
本之五萬元利息無須再支付利息?本件借款屆清償期時,乙得否請求甲返還
原本十五萬?
(十分)
三、甲所僱用之司機乙,於下班後擅自駕駛甲之汽車外出,行車超速,不慎撞上
違規闖越紅燈之同為十五歲學生丙及丁,致丙遭受重傷而丁死亡。試分別說
明下列問題:
1. 丁之父親戊,能否請求甲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戊得對甲或乙請求如何之
損害賠償?甲或乙得否以丁尚未有就業能力且違規闖越紅燈,另戊就丁之死
亡已獲得高額之保險金,而拒絕賠償?
2. 丙因遭受重傷,需要特別看護照顧並食用特別補品,且因體傷殘廢,將來勢
必無法正常就業,丙得對甲或乙請求如何之損害賠償?若丙係由其母看護照
顧且未購買該特別補品食用,甲或乙得否以丙並未為此等費用之支出,且目
前丙尚未有就業能力,而拒絕賠償?
(二十分)
四、甲乙丙共同向丁借款三百萬元,約明由甲乙丙負連帶清償責任。試分別說明
下列問題:
1. 丁將其對於甲之債權讓與A,嗣後丁又將同一債權讓與B,B將受讓債權之
情事通知甲,甲乃對B為清償,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又如本件係由B提示
丁所書立之讓與字據予甲,甲乃對B為清償,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
2. 本件如丁免除丙之連帶責任,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又如本件係丁免除丙之
債務,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二十分)
(註:這份期末考卷滿分70分,另外30分是在期中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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