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a51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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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6學年下學期 林元祥教授 民法總則 期末考
時間Wed Jun 25 13:46:18 2008
從老師的部落格轉來的
為了以後的同學方便尋找,幫貼在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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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下事實中,當事人間共從事多少的法律行為?有多少個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1. 甲以新台幣2000元價格賣給乙一輛二手自行車,依照約定甲須將自行車再次擦洗
乾淨,然後交給乙。幾天後,甲把擦洗乾淨的自行車交付給乙,並從乙處得到價
金。
2. 甲在2003年1月1日同意借給乙100萬元,並將錢給了乙。乙同意於2008年12月31日
連本帶利(利息以年利率5%計)一次清償。2004年間因甲欲移民美國,於是甲想
把所有財產賣掉。甲在2004年6月1日把對乙的債權以90萬元賣給丙。丙把90萬元付
給甲,甲則把該債權讓給了丙。
二、
甲授與乙代理權將甲名下A屋出售給丙,並將A屋移轉過戶登記及交付予丙。依下列狀
況,當事人所為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1. 甲為18歲。
2. 乙為18歲。
3. 乙為禁治產人。
三、
住台北之甲於2008年1月15日接獲住高雄乙寫來的信函,內載:「願以100萬元購買你的
A古董汽車。請在7天內答覆。」甲於2008年1月17日以雙掛號函回覆乙:「同意以100萬
元將A古董汽車賣給你。」郵局郵務員丙於2008年1月19日將甲所交寄雙掛號持至乙家欲
交給乙,但乙家中無人。丙遂留書面通知請乙於2008年1月20日中午以後攜帶私章及身分
證明文件到局領件。乙因出國於2008年1月24日早上返國,看到丙之通知,於中午到郵局
領取信件。但乙以甲之意思表示是2008年1月24日中午始生效,已超過7天內必須答覆之
期限,主張契約不成立。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四、
甲為避免債權人拍賣其唯一財產A屋,於是與乙為假買賣,並將A屋登記為乙。不久後,
乙死亡。其子丙不知甲乙假買賣之事實,於辦妥繼承登記後,把A屋賣給並登記給善意
(不知甲乙假買賣之事實)的丁。丁又把A屋賣給並登記給惡意(知甲乙假買賣之事實)
的戊。甲向戊請求返還A屋,是否有理由?
五、
試問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1. 甲乘乙女父親丙經濟破產時,向乙說:「嫁給我,我可以替妳父親還債。」乙雖無奈
但迫於現實而答應,於甲幫丙還債後,嫁給了甲。
2. 甲以漁夫乙兒子生命要脅乙,必須每次出海回台幫甲私運槍枝入境台灣。
3. 18歲甲塗改身分證上之年齡記載改為28歲,使乙將價值350萬元賓士汽車賣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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