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a51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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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6学年下学期 林元祥教授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Wed Jun 25 13:46:18 2008
从老师的部落格转来的
为了以後的同学方便寻找,帮贴在这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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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下事实中,当事人间共从事多少的法律行为?有多少个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1. 甲以新台币2000元价格卖给乙一辆二手自行车,依照约定甲须将自行车再次擦洗
乾净,然後交给乙。几天後,甲把擦洗乾净的自行车交付给乙,并从乙处得到价
金。
2. 甲在2003年1月1日同意借给乙100万元,并将钱给了乙。乙同意於2008年12月31日
连本带利(利息以年利率5%计)一次清偿。2004年间因甲欲移民美国,於是甲想
把所有财产卖掉。甲在2004年6月1日把对乙的债权以90万元卖给丙。丙把90万元付
给甲,甲则把该债权让给了丙。
二、
甲授与乙代理权将甲名下A屋出售给丙,并将A屋移转过户登记及交付予丙。依下列状
况,当事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1. 甲为18岁。
2. 乙为18岁。
3. 乙为禁治产人。
三、
住台北之甲於2008年1月15日接获住高雄乙写来的信函,内载:「愿以100万元购买你的
A古董汽车。请在7天内答覆。」甲於2008年1月17日以双挂号函回覆乙:「同意以100万
元将A古董汽车卖给你。」邮局邮务员丙於2008年1月19日将甲所交寄双挂号持至乙家欲
交给乙,但乙家中无人。丙遂留书面通知请乙於2008年1月20日中午以後携带私章及身分
证明文件到局领件。乙因出国於2008年1月24日早上返国,看到丙之通知,於中午到邮局
领取信件。但乙以甲之意思表示是2008年1月24日中午始生效,已超过7天内必须答覆之
期限,主张契约不成立。乙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四、
甲为避免债权人拍卖其唯一财产A屋,於是与乙为假买卖,并将A屋登记为乙。不久後,
乙死亡。其子丙不知甲乙假买卖之事实,於办妥继承登记後,把A屋卖给并登记给善意
(不知甲乙假买卖之事实)的丁。丁又把A屋卖给并登记给恶意(知甲乙假买卖之事实)
的戊。甲向戊请求返还A屋,是否有理由?
五、
试问下列法律行为之效力如何?
1. 甲乘乙女父亲丙经济破产时,向乙说:「嫁给我,我可以替你父亲还债。」乙虽无奈
但迫於现实而答应,於甲帮丙还债後,嫁给了甲。
2. 甲以渔夫乙儿子生命要胁乙,必须每次出海回台帮甲私运枪枝入境台湾。
3. 18岁甲涂改身分证上之年龄记载改为28岁,使乙将价值350万元宾士汽车卖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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