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8K357 (|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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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法期中考試題
時間Thu Apr 24 19:29:30 2008
注意事項:可參考任何資料,考試時間為兩小時(13:35至15:35)
1.基隆市政府為設立新的國小,擬對A、B、C等人之土地為徵收措施,並展開補償費
額度之協議工作。請問:
(1)A已移民國外,遂通知基隆市政府其將委由友人D全權代理土地徵收補償費協議
事務。基隆市政府回函告知A,由於補償費額度龐大,此事不得由第三人代理之
。此函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為行政處分? (15分)
(2)基隆市政府對A、B、C等人作成土地徵收之行政處分後,B認為補償費額度過
低,遂要求基隆市政府加發補償費。基隆市政府回函表示原處分並無違誤,且加
發補償費於法無據。B不服基隆市政府此一回函之內容,其可否提起訴願?
(15分)
(3)基隆市政府對C作成土地徵收之行政處分後,一年後C得知A、B兩人在議員介
入關說下多領二成之補償費,C決心「討回公道」,請問依行政程序法之精神,
其有何權利可以主張?須符合哪些要件? (15分)
(4)若基隆市政府為因應少子化之趨勢,決定放棄設校,並廢止原徵收A、B、C等
人土地之行政處分,此時是否須顧及A、B、C等人之信賴保護? (15分)
2.A向台南市政府申請設立一個老人安養中心,結果收到以下否准其申請之公文:
「台南市政府衛生處函(發文字號、97年4月11日)
一、收文者:A君(身分證字號,地址)
二、主旨:台端申請設立「文昌老人安養中心」,依法予以駁回。
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台端97年3月1日申請設立「文昌老人安養中心」之
檢附資料,不符本市所訂「老人安養中心管理辦法」之規定,依法難以核准設立
。
四、不服本處分,得於文到三十日內向本處提起訴願。
台南市政府衛生處首長(首長署名)」
請問:
(1)上述行政處分中,「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部分有無瑕疵?若有瑕疵,瑕疵之
法律效果為何? (15分)
(2)上述行政處分中,以台南市政府衛生處之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有無瑕疵?若有瑕疵
,瑕疵之法律效果為何? (15分)
(3)若A認為台南市老人安養中心管理辦法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其提起行政訴訟時,
如何主張對其最有利?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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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58.194
1F:推 chihchien:誰來解一下~ 04/24 20:34
2F:推 braveryhyde:吳志光自己不是會解嗎@@ 04/24 21:59
3F:推 chihchien:沒有修啊 XD~ 學長來解一下吧 XDD 04/24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