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8K357 (|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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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九十六学年度第二学期行政法期中考试题
时间Thu Apr 24 19:29:30 2008
注意事项:可参考任何资料,考试时间为两小时(13:35至15:35)
1.基隆市政府为设立新的国小,拟对A、B、C等人之土地为徵收措施,并展开补偿费
额度之协议工作。请问:
(1)A已移民国外,遂通知基隆市政府其将委由友人D全权代理土地徵收补偿费协议
事务。基隆市政府回函告知A,由於补偿费额度庞大,此事不得由第三人代理之
。此函之法律性质为何?是否为行政处分? (15分)
(2)基隆市政府对A、B、C等人作成土地徵收之行政处分後,B认为补偿费额度过
低,遂要求基隆市政府加发补偿费。基隆市政府回函表示原处分并无违误,且加
发补偿费於法无据。B不服基隆市政府此一回函之内容,其可否提起诉愿?
(15分)
(3)基隆市政府对C作成土地徵收之行政处分後,一年後C得知A、B两人在议员介
入关说下多领二成之补偿费,C决心「讨回公道」,请问依行政程序法之精神,
其有何权利可以主张?须符合哪些要件? (15分)
(4)若基隆市政府为因应少子化之趋势,决定放弃设校,并废止原徵收A、B、C等
人土地之行政处分,此时是否须顾及A、B、C等人之信赖保护? (15分)
2.A向台南市政府申请设立一个老人安养中心,结果收到以下否准其申请之公文:
「台南市政府卫生处函(发文字号、97年4月11日)
一、收文者:A君(身分证字号,地址)
二、主旨:台端申请设立「文昌老人安养中心」,依法予以驳回。
三、事实、理由及法令依据:台端97年3月1日申请设立「文昌老人安养中心」之
检附资料,不符本市所订「老人安养中心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难以核准设立
。
四、不服本处分,得於文到三十日内向本处提起诉愿。
台南市政府卫生处首长(首长署名)」
请问:
(1)上述行政处分中,「事实、理由及法令依据」部分有无瑕疵?若有瑕疵,瑕疵之
法律效果为何? (15分)
(2)上述行政处分中,以台南市政府卫生处之名义作成行政处分有无瑕疵?若有瑕疵
,瑕疵之法律效果为何? (15分)
(3)若A认为台南市老人安养中心管理办法有违法律保留原则,其提起行政诉讼时,
如何主张对其最有利?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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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58.194
1F:推 chihchien:谁来解一下~ 04/24 20:34
2F:推 braveryhyde:吴志光自己不是会解吗@@ 04/24 21:59
3F:推 chihchien:没有修啊 XD~ 学长来解一下吧 XDD 04/24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