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veryhyde (16歲的手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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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5學年度民事訴訟法上學期期末考考試試題
時間Sun Jan 21 20:28:30 2007
注意事項:
一、可參考「基本六法」或其他小法典。
二、回答問題應標清提號,正確飲用法條並詳述理由;每題25分。
三、答案卷上個人資料應詳細填寫。
案件事實:
甲(住所:桃園市)在新莊市購買農地L,隨後委由建商在L地上蓋一棟三層樓房H,
因是違建而無法登記。起初甲將H樓房出租給共同承租人乙(住所:桃園市)、丙(住所:
台北市萬華區)二人,此二人合夥在H樓經營餐廳及KTV,租期一年。其間,甲發現乙、丙
二人似有兼營色情並非法僱用外勞情形,決定到期不再續約。一年到期後,甲對乙、丙
二人表示不再續約,並給一個月遷出寬限期。過了一個多月,乙、丙仍無意遷出,
僅表示願意合理提高月租金。
甲於是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二人,請求返還原告所有的H樓。此訴訟事件分由
丁法官審理,經合法通知後,丁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時,僅有甲、乙二人到場,
丙未到場。甲聲請對丙進行一造辯論,對於甲的返還H樓請求,乙獲知甲遺失當初
簽墊的租賃契約書後,即主張甲、乙當初已經口頭合意將H樓售讓給乙並交付給其使用,
而抗辯原告無權請求返還;甲否認有售讓H樓一事。隨後,丁當庭指定第二次言詞辯論
期日,書記官將期日通知書當庭分別交付給甲、乙,並對丙為郵遞送達。
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因丁法官離職,改由戊法官出席並指揮言詞辯論,當事人僅有
甲、丙到場。戊法官更新辯論後,經甲聲請對乙一造辯論,由甲、丙進行言詞辯論。
對於甲主張簽訂租賃契約,丙自認。
最後,戊法官判決甲勝訴,命共同被告乙、丙將H樓返還原告。該判決分別於8月1日
(週一)、3日送達於原告、共同被告。8月15日,甲因車禍成為植物人;8月23日僅丙提起
上訴。乙卻在8月29日另向桃園地院起訴甲,請求確認被告對H樓的所有權不存在。
問題:
一、你(妳)認為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的主張,是否違反訴訟法上義務?
二、丙提起上訴的效力如何?
三、乙在8月29日向桃園地院起訴甲,請求確認被告對H樓的所有權不存在,有無不合法
情形?
四、何謂訴訟標的?甲的起訴與乙的起訴,其訴訟標的各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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