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veryhyde (16岁的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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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5学年度民事诉讼法上学期期末考考试试题
时间Sun Jan 21 20:28:30 2007
注意事项:
一、可参考「基本六法」或其他小法典。
二、回答问题应标清提号,正确饮用法条并详述理由;每题25分。
三、答案卷上个人资料应详细填写。
案件事实:
甲(住所:桃园市)在新庄市购买农地L,随後委由建商在L地上盖一栋三层楼房H,
因是违建而无法登记。起初甲将H楼房出租给共同承租人乙(住所:桃园市)、丙(住所:
台北市万华区)二人,此二人合夥在H楼经营餐厅及KTV,租期一年。其间,甲发现乙、丙
二人似有兼营色情并非法雇用外劳情形,决定到期不再续约。一年到期後,甲对乙、丙
二人表示不再续约,并给一个月迁出宽限期。过了一个多月,乙、丙仍无意迁出,
仅表示愿意合理提高月租金。
甲於是向管辖法院起诉乙、丙二人,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H楼。此诉讼事件分由
丁法官审理,经合法通知後,丁进行第一次言词辩论时,仅有甲、乙二人到场,
丙未到场。甲声请对丙进行一造辩论,对於甲的返还H楼请求,乙获知甲遗失当初
签垫的租赁契约书後,即主张甲、乙当初已经口头合意将H楼售让给乙并交付给其使用,
而抗辩原告无权请求返还;甲否认有售让H楼一事。随後,丁当庭指定第二次言词辩论
期日,书记官将期日通知书当庭分别交付给甲、乙,并对丙为邮递送达。
第二次言词辩论期日,因丁法官离职,改由戊法官出席并指挥言词辩论,当事人仅有
甲、丙到场。戊法官更新辩论後,经甲声请对乙一造辩论,由甲、丙进行言词辩论。
对於甲主张签订租赁契约,丙自认。
最後,戊法官判决甲胜诉,命共同被告乙、丙将H楼返还原告。该判决分别於8月1日
(周一)、3日送达於原告、共同被告。8月15日,甲因车祸成为植物人;8月23日仅丙提起
上诉。乙却在8月29日另向桃园地院起诉甲,请求确认被告对H楼的所有权不存在。
问题:
一、你(你)认为乙在第一次言词辩论的主张,是否违反诉讼法上义务?
二、丙提起上诉的效力如何?
三、乙在8月29日向桃园地院起诉甲,请求确认被告对H楼的所有权不存在,有无不合法
情形?
四、何谓诉讼标的?甲的起诉与乙的起诉,其诉讼标的各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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