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zai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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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司法組民總94下期末考考題
時間Tue Jun 13 01:25:56 2006
輔仁大學94學年度第2學期法律系司法組一年級期末考
科目:民法總則
日期:95年6月12日下午13:40-15:40
※ 不能參考任何資料 <-----真是讓所有人集體團「爆」啊orz
※ 共5題,每題20分。題目紙不用交回
一、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乙就甲之財產A土地、B土地成立假買賣,並將A土地
移轉登記予乙指定之丙,B土地移轉登記為乙名下所有之後,甲隨即出國避債。於甲出國
後,乙先將B地出租予丁,嗣又為向戊借款新台幣1500萬元,以B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戊。再
過兩年後,丙死亡,由丙之子己單獨繼承,辦妥A土地之繼承登記。又過一年,甲回國,
清理債務後,起訴主張其與乙間係假買賣A、B土地,請求法院判決:塗銷乙為B土地所有
人之登記、丁返還B土地、塗銷戊為B土地抵押權人之登記;塗銷己、丙為A土地所有人之
登記。除乙外,其他被告皆以其為善意為對抗。試問:法院應如何為判決?
二、被保險人乙向保險公司甲投保1000萬元之人壽死亡保險契約,指定乙之配偶丙為受益
人。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若保險事故發生之翌日起3年內,被保險人未向甲請求保險理
賠,不得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一年後,乙搭乘之飛機於高空發生爆炸,乙因而死亡。丙
過度悲傷,辦理乙喪事後,即出國散心。二年半後,丙整理乙之遺物,發現上揭保險契約
,乃以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地位,依甲乙間之特約約定,請求甲保險公司給付1000萬元保險
金。甲保險公司以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丙請求時已逾保險法規定保險金請求
權之2年消滅期間、該特約約定違反消滅時效期間不得加長之強制規定為無效等理由,而
拒絕為理賠。試問:甲保險公司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是否有理由?
三、甲父母雙雙早亡,無其他順位之法定代理人,乃由法院指定乙為其監護人。甲17歲那
年某日,因細故與乙發生爭執,遭乙毒打而遍體皆傷。3年後甲成年,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起訴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以甲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為抗辯。試問:何者有理由
?
四、甲成年未婚,為乙獨子,乙因甲母早逝,對甲甚為溺愛放縱。某年,甲未經其父乙之
同意,乘乙出國期間,將乙所有之A土地以乙名義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丙;又將乙所有之B汽
車,以自己名義出售並交付予丁。丙、丁皆知甲未經乙之同意。嗣甲因急症辭世。試問:
上述各該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五、甲委任乙並授與代理權,由乙與丙法人之董事丁,成立甲所有之A汽車買賣契約及交
付。試問:在以下之情況,各該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1.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 乙為禁治產人。
3. 丁無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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