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22098 (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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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4上學期 民事訴訟法進修部期中考-張文郁
時間Thu Nov 24 13:25:35 2005
一
住宿舍之輔大法律系大四學生甲(22歲)賣一部電腦給其大一學弟乙(18歲),價金一萬元,
乙將價金交給甲之後,甲向乙表示尚需借用該電腦一週,乙同意借甲,甲之室友丙(20歲)
稍後看見此電腦即相當喜愛,乃出一萬兩千元向甲購買,甲即將電腦轉賣給丙並交付之,
一星期後乙向甲請求交付該電腦,甲拒絕交付,乙乃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命
被告甲應交付該電腦。問:板橋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件?本案件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若法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是否合法?甲是否得上訴至二審?
二
甲主張乙欠其買賣價金五百萬元不還,乃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因甲未提出證據,故
法院即駁回甲之聲請,問:法院之駁回裁定是否合法?若乙接到法院發給甲之支付命令後
,認為其並未欠甲金錢,問:乙應如何救濟?若乙接到支付命令後立即向法院表示其並未
欠甲金錢,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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