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ping (相信我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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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九十四年第一學期刑法分則期中考(法學)
時間Tue Nov 22 22:55:00 2005
一.(1)檢驗人之行為事實是否成立犯罪之判斷,係刑法分則所規定之各種犯罪類型;
而分則各種犯罪類型,應如何解釋導出?(2)刑法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除第
二七六條不論外,請解釋該罪章中,共有哪些殺人罪之犯罪類型?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謂"殺人者",其行為客體是否包含行為人本身?
理由安在?
三.(1)刑法不乏加重或減輕其刑之規定,實務見解對於此種刑罰加減規定之性質,
有何看法?(2)依實務見解,預備犯.未遂犯之法定刑為何?(3)實務對於累
犯之效果”加重本刑至二分之ㄧ”,又如何解釋?(4)有關實務對於刑罰加
減規定之解釋,你是否贊同?理由何在?
<附註>
一.作答時,請以橫式書寫。
二.不得使用鉛筆作答。
三.作答時,段落應分明;各小題尤應分行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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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eping 來自: 61.59.252.122 (11/22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