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aemon555 (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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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4年民事訴訟法期中考-張文郁
時間Sun Nov 20 23:36:10 2005
一、乙租用甲所有之房屋,乙因積欠甲四個月租金,甲乃將乙列為被告,向法院訴請乙應
向甲給付其積欠之四個月租金計八萬元,並應同時返還所租之房屋給甲。乙承認其並未向
甲支付房租,但表示並未收到甲終止契約之通知,故甲之終止不生效力。問:法院應依何
種訴訟程序處理此案件?乙承認其未向甲支付房租之行為屬於何種性質?應發生何種訴訟
法之效果?若法院於終局判決主文中命乙應給付其積欠甲之房租八萬元給甲,並將所租之
房屋返還於甲,問:若乙不服法院之判決,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駁回上訴後,乙是否
得上訴至第三審?
二、甲主張乙騎機車違規撞傷甲,導致甲受有損害,因乙拒絕賠償,甲乃向法院訴請判命
乙應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言詞辯論時,承辦案件之法官丙恰巧從當時在場之鄰居丁得知
甲當時闖紅燈而與有過失,但乙並未對此點提出任何表示,問:(1)丙法官得否斟酌甲闖
紅燈之事實?(2)若丙法官發現甲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額應為五十萬元,法院應如何判決?
(3)若甲、乙兩人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是否應准許?(4)若丙法官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判乙敗訴,乙主張法官未訊問證人而僅依鑑定報告即認為其有過失,乃以法
院之事實認定顯有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第二審上訴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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