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gki543 (天 神 降 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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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題]民事訴訟法93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考
時間Wed Jan 19 17:34:40 2005
一、甲(住在桃園)所有之房屋(座落在新莊)為流浪漢乙(住所在新竹)、丙(住所在桃園)
、丁(住所在苗栗)先後無權侵入佔住,甲乃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以其侵害甲權利
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乙、丙、丁應分別返還房屋,並要求其分別支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三萬元之訴。甲依法將記載前述主張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給乙、丙、丁。法院
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依法送達給乙、丙、丁。乙於言詞辯論時主張其雖無權佔有,但
因無棲身之處,故除非甲支付其搬遷費用十萬元,否則不願搬出該處;丙主張甲曾同意
其暫住;丁則向法院表示其確實無權佔住甲之房間,其願意搬出,但無錢支付給甲。甲
稍後在法院和丙成立和解,同意其三個月後立即搬出該處,無須支付任何費用。但甲堅
持要求法院應判決乙交還房屋並支付不當得利。問: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案件?
二、住三重之甲、乙、丙、丁等四十人利用假期租用遊覽車出遊,車行至苗栗某休息站
,甲、乙、丙等四十人下車向住當地之A購買便當,由於便當不衛生,致使甲等食用後
上吐下瀉。甲等向A請求賠償遭拒,乃全體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A應賠償每人
一萬元,原告全部選定甲為選定當事人,但選定人乙等十人依法律規定之要件限制甲之
捨棄、撤回及和解權限。法院定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場進行辯論,A表示其僅是受僱販
賣,並非老闆,拒絕賠償。甲即向法院表示,若A願意賠每人兩千元即願意和解,A思
考再三,願意接受賠兩千元之和解方案,法院即為甲和A製作和解筆錄。問:板橋地方
法院有無管轄權?該和解之效力如何?若乙等十位選定人最後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該和
解方案,則該和解方案之效力為何?若B消費者保護團體向甲等四十人表示願意為其伸
張權利,甲等則選定B為被選定人,由B對A提起損害賠場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B之
訴訟?若原告等人全部選定甲、乙為選定當事人,甲在訴訟進行中表示願意和A以賠每
人二千元之條件和解,A同意,但乙不同意,問:甲和A之和解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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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如來衣 著忍辱鎧 臥無畏床 坐法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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