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gki543 (天 神 降 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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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题]民事诉讼法93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
时间Wed Jan 19 17:34:40 2005
一、甲(住在桃园)所有之房屋(座落在新庄)为流浪汉乙(住所在新竹)、丙(住所在桃园)
、丁(住所在苗栗)先後无权侵入占住,甲乃以乙、丙、丁为共同被告,以其侵害甲权利
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乙、丙、丁应分别返还房屋,并要求其分别支付相当於租金
之不当得利三万元之诉。甲依法将记载前述主张之起诉状缮本送达给乙、丙、丁。法院
将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依法送达给乙、丙、丁。乙於言词辩论时主张其虽无权占有,但
因无栖身之处,故除非甲支付其搬迁费用十万元,否则不愿搬出该处;丙主张甲曾同意
其暂住;丁则向法院表示其确实无权占住甲之房间,其愿意搬出,但无钱支付给甲。甲
稍後在法院和丙成立和解,同意其三个月後立即搬出该处,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但甲坚
持要求法院应判决乙交还房屋并支付不当得利。问:台北地方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件?
二、住三重之甲、乙、丙、丁等四十人利用假期租用游览车出游,车行至苗栗某休息站
,甲、乙、丙等四十人下车向住当地之A购买便当,由於便当不卫生,致使甲等食用後
上吐下泻。甲等向A请求赔偿遭拒,乃全体向板桥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应赔偿每人
一万元,原告全部选定甲为选定当事人,但选定人乙等十人依法律规定之要件限制甲之
舍弃、撤回及和解权限。法院定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场进行辩论,A表示其仅是受雇贩
卖,并非老板,拒绝赔偿。甲即向法院表示,若A愿意赔每人两千元即愿意和解,A思
考再三,愿意接受赔两千元之和解方案,法院即为甲和A制作和解笔录。问:板桥地方
法院有无管辖权?该和解之效力如何?若乙等十位选定人最後向法院表示愿意接受该和
解方案,则该和解方案之效力为何?若B消费者保护团体向甲等四十人表示愿意为其伸
张权利,甲等则选定B为被选定人,由B对A提起损害赔场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B之
诉讼?若原告等人全部选定甲、乙为选定当事人,甲在诉讼进行中表示愿意和A以赔每
人二千元之条件和解,A同意,但乙不同意,问:甲和A之和解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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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如来衣 着忍辱铠 卧无畏床 坐法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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