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R (共渡難關吧!)
看板LawDebate
標題[公告]關於使用權益!!
時間Tue Mar 11 01:46:15 2008
系代學長你好
法辯討論室爭取的由來起因於會辦使用規則的頒定
在該管理辦法條文第十條以及第六條規定情況下 如下
第六條 法律系活動有需借用會辦者,負責人需於五日前向學會會長提出,違者不受理其
會辦借用申請。
第十條 系隊之活動,不屬本管理辦法第六條所稱之法律系活動。
上述條文使的法辯隊
原本慣習使用會辦討論的情形不再可能
面對法辯隊沒有使用空間的情況下
我因此向院長極力爭取新的使用空間
既然是替法辯爭取使用空間
我那時講的是法辯隊有優先使用權利
我目前仍然記憶深刻
至於傑賽普我的確有提到
但並沒有觸及是否共同使用的問題
縱然成立共同使用
也絕不妨礙我當初爭取法辯有優先使用的目的
如果你爭執在於傑賽普是否需借用
我可以更改條文無妨
但是法辯的優先使用權
是無庸置疑
而且管理辦法的制定跟增訂
是藝臻學姊希望我們法辯隊去制定
制訂後也早已給學姊過目
上述兩點我想你可跟學姐查詢
另外
就事實層面而言
在這間教室的爭取過程中
至少在與院長的座談中
從頭至尾只見法辯的人
不見傑賽普的人
這是我認為法辯優先使用正當性的另一個立足點
(有錯請你糾正)
最後
就共同使用而言
有絕對的不可行性
在寒假階段
雙方的討論是重疊的
甚至寒假後的現在由於法辯必須舉辦練習賽
所以也必然會重疊
因此幾乎不可能
這是關於使用權限的爭議回覆
另外
就規定罰則部分
你的回應我整理為一個爭議點
就是院上是否知情及是否接受
關於這一點
已於第一篇回應清楚說明
我初定出來有短暫跟學姊討論過
也略提過罰則增訂部份
我還記的我說
我們這份規則大多參訂學會管理辦法
但是增加了罰則部份
學姊並無反對之意見
我已明確告知院上
所以就正當性而言
我是認為沒問題的
以上是我短暫的回應
有冒犯請你原諒
針對上述爭議
我也會與院上再做討論
祝
晚安 法辯隊長 賴秉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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