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R (共渡难关吧!)
看板LawDebate
标题[公告]关於使用权益!!
时间Tue Mar 11 01:46:15 2008
系代学长你好
法辩讨论室争取的由来起因於会办使用规则的颁定
在该管理办法条文第十条以及第六条规定情况下 如下
第六条 法律系活动有需借用会办者,负责人需於五日前向学会会长提出,违者不受理其
会办借用申请。
第十条 系队之活动,不属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称之法律系活动。
上述条文使的法辩队
原本惯习使用会办讨论的情形不再可能
面对法辩队没有使用空间的情况下
我因此向院长极力争取新的使用空间
既然是替法辩争取使用空间
我那时讲的是法辩队有优先使用权利
我目前仍然记忆深刻
至於杰赛普我的确有提到
但并没有触及是否共同使用的问题
纵然成立共同使用
也绝不妨碍我当初争取法辩有优先使用的目的
如果你争执在於杰赛普是否需借用
我可以更改条文无妨
但是法辩的优先使用权
是无庸置疑
而且管理办法的制定跟增订
是艺臻学姊希望我们法辩队去制定
制订後也早已给学姊过目
上述两点我想你可跟学姐查询
另外
就事实层面而言
在这间教室的争取过程中
至少在与院长的座谈中
从头至尾只见法辩的人
不见杰赛普的人
这是我认为法辩优先使用正当性的另一个立足点
(有错请你纠正)
最後
就共同使用而言
有绝对的不可行性
在寒假阶段
双方的讨论是重叠的
甚至寒假後的现在由於法辩必须举办练习赛
所以也必然会重叠
因此几乎不可能
这是关於使用权限的争议回覆
另外
就规定罚则部分
你的回应我整理为一个争议点
就是院上是否知情及是否接受
关於这一点
已於第一篇回应清楚说明
我初定出来有短暂跟学姊讨论过
也略提过罚则增订部份
我还记的我说
我们这份规则大多参订学会管理办法
但是增加了罚则部份
学姊并无反对之意见
我已明确告知院上
所以就正当性而言
我是认为没问题的
以上是我短暂的回应
有冒犯请你原谅
针对上述争议
我也会与院上再做讨论
祝
晚安 法辩队长 赖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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