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secret (純潔靈魂)
看板LawDebate
標題Re: 很抱歉,我無法信守對你的諾言
時間Mon Jan 17 23:53:16 2005
※ 引述《MAMAPING (被電久就麻痺了)》之銘言:
: 呵呵,刑法組不愧為刑法組喔
: 寫的相當不錯呢,受益甚多阿
: 不過,對於伯良的回文,我尚有一些不甚明了的地方,問題是這樣的:
: 1、「主、客觀理論有所爭執之處,是針對『詐術』之定義嗎?還是只是針對『使人陷於錯
: 誤』?」
基本上 我對尚修學長的邏輯 感到佩服
我再回文實之心中真意保留
馬上被抓到
因此 再此僅表示一下 我個人的意見
也就是 我認為 學說上所為使人限於錯誤 是將他歸類為不成文構成要件
但是 個人之基本立場與上修學長相同 認為詐欺本身
是所謂施用不正手段使人陷於表意不自由而加以處罰的一種犯罪類型
所以再 詐術之定義上面 則使人陷於錯誤乃必要之條件 實為一種法條之必然解釋
至於方法目的上 因果歷程應為
施用詐術知舉動---使人陷於錯誤之情形---交付財物
但是 在此之爭執即為 詐術與使人陷於錯誤 是否為兩個規範上之概念
而個人認為 施用詐術 即包含 以不實資訊使人限於錯誤
所以 陷於錯誤指釋一種線縮解釋
當然 若將之 解為另一構成要件要素 將會產生 使人陷於錯誤 究竟是行為還
是結果之疑義
畢竟 詐欺罪 是以 侵害財產法益 也就是交付財物或利益 為結果
所以 若將使人陷於錯誤 亦解為結果 將產生雙結果犯之情形
而 詐欺罪 顯然其法益之解釋 個人認為僅為財產法益
至於使人表意不自由僅是 發動刑罰之一種條件
畢竟 若是以強暴脅迫方式之干涉自由 則無待財產法易受侵害即足 以302 304為例證
至於 以和平之方法 使人陷於主客觀不一至錯誤的狀態之表意不自由 立法者
只有再其侵害到財產法益時 使加以干涉 所以 單純的騙人感情不處罰
因此 表益 自由 我認為不是法益 只是 對侵害財產法益也不是一有損失
一律處罰 所以立法者 只對幾種類型 或侵害財產之手段加以非難
總之 我在此處 是同學長之見 將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解為詐術
至於 結果 則為 交付財物
而使人陷於錯誤 只是 對 詐術的解釋 否則 詐術 將流於社會定義之恣意
畢竟 使用到詐術這兩字 本身極有 評價色彩在內 因此 吾認 應限縮解釋
: 2、「廣、狹義說跟主、客觀理論有所牽涉嗎?」
1、狹義說: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可能」
(黃榮堅,刑法問題,頁八一;林東茂,知識論,頁一二0。)
注意 再此 狹義說 注重'相對人之概念 也就是以相對人(具體人)是否
誤認為斷
2、廣義說:詐術係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認知可能之手段皆屬之。」(甘添貴,
體系二,頁二八二。)
注意 在此 僅強調使人限於... 因此 這裡的人依照日本 學說 傳統之說法
皆指一般社會大眾 套據民法術語 也就是 以抽象輕過失的標準為斷
因此 在這裡的 主客觀說 其實只的是標準 而且是 相對人是否錯誤的標準
至於 後面 學長 對廣狹義說之第二次po為其實是另一種爭執
也就是 詐術 是否以 不實資訊為必要
再這裡 我認為以不十資訊為必要 否則 如何使人陷於錯誤
畢竟 我認為 詐欺之行為本質 包含使人陷於錯誤
因此 必以散佈 不實資訊為必要 否則 如果僅告以個人主觀之意見
則不應論罪 就以 買賣雙方而言 說東西 好漂亮
其實 不是 每個都認為漂亮
如果 採廣義說 在搭配 不以相對人陷於錯誤為必要
將造成 我賣一件醜衣服 並大喊好漂亮
但窮人路過而購買 江觸犯339?
所以 其實 我的想法是將詐欺行為包含使人陷於錯誤
且詐欺 必以可判斷真偽之事實 不實為必要
至於 xx說等等 不需要太注意到期名稱
其實 其實質內容之探討較富趣味
: ps:伯良,你的許玉秀老師那本書,在我這邊,你啥時要阿?
禮拜三 方便嗎 還是 這幾天
你聯絡好了
我過幾天要回去花蓮當後山好小子了,如果不急的話,下學期再還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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