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secret (纯洁灵魂)
看板LawDebate
标题Re: 很抱歉,我无法信守对你的诺言
时间Mon Jan 17 23:53:16 2005
※ 引述《MAMAPING (被电久就麻痹了)》之铭言:
: 呵呵,刑法组不愧为刑法组喔
: 写的相当不错呢,受益甚多阿
: 不过,对於伯良的回文,我尚有一些不甚明了的地方,问题是这样的:
: 1、「主、客观理论有所争执之处,是针对『诈术』之定义吗?还是只是针对『使人陷於错
: 误』?」
基本上 我对尚修学长的逻辑 感到佩服
我再回文实之心中真意保留
马上被抓到
因此 再此仅表示一下 我个人的意见
也就是 我认为 学说上所为使人限於错误 是将他归类为不成文构成要件
但是 个人之基本立场与上修学长相同 认为诈欺本身
是所谓施用不正手段使人陷於表意不自由而加以处罚的一种犯罪类型
所以再 诈术之定义上面 则使人陷於错误乃必要之条件 实为一种法条之必然解释
至於方法目的上 因果历程应为
施用诈术知举动---使人陷於错误之情形---交付财物
但是 在此之争执即为 诈术与使人陷於错误 是否为两个规范上之概念
而个人认为 施用诈术 即包含 以不实资讯使人限於错误
所以 陷於错误指释一种线缩解释
当然 若将之 解为另一构成要件要素 将会产生 使人陷於错误 究竟是行为还
是结果之疑义
毕竟 诈欺罪 是以 侵害财产法益 也就是交付财物或利益 为结果
所以 若将使人陷於错误 亦解为结果 将产生双结果犯之情形
而 诈欺罪 显然其法益之解释 个人认为仅为财产法益
至於使人表意不自由仅是 发动刑罚之一种条件
毕竟 若是以强暴胁迫方式之干涉自由 则无待财产法易受侵害即足 以302 304为例证
至於 以和平之方法 使人陷於主客观不一至错误的状态之表意不自由 立法者
只有再其侵害到财产法益时 使加以干涉 所以 单纯的骗人感情不处罚
因此 表益 自由 我认为不是法益 只是 对侵害财产法益也不是一有损失
一律处罚 所以立法者 只对几种类型 或侵害财产之手段加以非难
总之 我在此处 是同学长之见 将本罪之构成要件行为解为诈术
至於 结果 则为 交付财物
而使人陷於错误 只是 对 诈术的解释 否则 诈术 将流於社会定义之恣意
毕竟 使用到诈术这两字 本身极有 评价色彩在内 因此 吾认 应限缩解释
: 2、「广、狭义说跟主、客观理论有所牵涉吗?」
1、狭义说:诈术系指「传递与事实不符之资讯,进而使相对人有产生错误认知可能」
(黄荣坚,刑法问题,页八一;林东茂,知识论,页一二0。)
注意 再此 狭义说 注重'相对人之概念 也就是以相对人(具体人)是否
误认为断
2、广义说:诈术系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错误认知可能之手段皆属之。」(甘添贵,
体系二,页二八二。)
注意 在此 仅强调使人限於... 因此 这里的人依照日本 学说 传统之说法
皆指一般社会大众 套据民法术语 也就是 以抽象轻过失的标准为断
因此 在这里的 主客观说 其实只的是标准 而且是 相对人是否错误的标准
至於 後面 学长 对广狭义说之第二次po为其实是另一种争执
也就是 诈术 是否以 不实资讯为必要
再这里 我认为以不十资讯为必要 否则 如何使人陷於错误
毕竟 我认为 诈欺之行为本质 包含使人陷於错误
因此 必以散布 不实资讯为必要 否则 如果仅告以个人主观之意见
则不应论罪 就以 买卖双方而言 说东西 好漂亮
其实 不是 每个都认为漂亮
如果 采广义说 在搭配 不以相对人陷於错误为必要
将造成 我卖一件丑衣服 并大喊好漂亮
但穷人路过而购买 江触犯339?
所以 其实 我的想法是将诈欺行为包含使人陷於错误
且诈欺 必以可判断真伪之事实 不实为必要
至於 xx说等等 不需要太注意到期名称
其实 其实质内容之探讨较富趣味
: ps:伯良,你的许玉秀老师那本书,在我这边,你啥时要阿?
礼拜三 方便吗 还是 这几天
你联络好了
我过几天要回去花莲当後山好小子了,如果不急的话,下学期再还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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