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oieo (我承認我神經質)
看板LawDebate
標題Re: 很抱歉,我無法信守對你的諾言
時間Mon Jan 17 13:09:38 2005
敏超學長阿
我們法辯隊的敬語就是
加學長姐的稱謂在名子後頭阿
而且應該叫帥哥不是一哥
柏良學長超有氣質的耶
還有阿
你是刑法組的,又那麼厲害
應該要po一下關於上開討論的心得阿
不然有種越題討論感
p.s管見以為
關於尚修學長將主客觀和廣狹義說區分
應該是這樣:
1. 行為人的行為(詐欺)
a.決定使用廣或狹義說之後(詐術)
b.討論詐欺的隱藏構成要件(使人陷於錯誤)
個人認為必然是先有詐術行為,才可能導致別人被欺騙,
這個時候才討論被害人之保護,到底是要用主觀還是客觀判斷.
2. 行為結果(使人或第三人交付其物)
p.s.s但是我覺得要不是柏良學長提出隱藏構成要件的討論
然後有尚修學長精闢的區分,我不會明白詐術的討論
那麼有學問,因為我們刑分還沒教到這一條,所以不太
知道爭點在哪.
p.s.s.s尚修學長,是這樣區分的嗎?
希望我沒有誤會學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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