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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刑法組不愧為刑法組喔 寫的相當不錯呢,受益甚多阿 不過,對於伯良的回文,我尚有一些不甚明了的地方,問題是這樣的: 1、「主、客觀理論有所爭執之處,是針對『詐術』之定義嗎?還是只是針對『使人陷於錯 誤』?」 2、「廣、狹義說跟主、客觀理論有所牽涉嗎?」 我想,我還是試著將我自己當初提出問題的思緒一步步整理出來,最後也就上開問題提 出個人意見,希望方便學弟妹討論並不吝提供建議,畢竟我學習刑法的過程一向很不嚴 謹,根本就是「法感學習法」~~噗!! 一、「使人陷於錯誤」是第三三九條詐欺罪(下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嗎? 請各位仔細看看刑法(下略)詐欺罪的條文內容,實際上並沒有提到「使 人陷於錯誤」這個構成要件,然而通說稱此為「隱藏性構成要件」,此種看法 我深予贊同。值得先行提出來說明的是,在詐欺罪中添加此一構成要件,並無違 反「罪刑法定主意」之要求,因為我們可以這樣簡單的理解: 「犯罪之積極構成要件越多就越不容成成立犯罪,對被告而言自屬『有利』」 從而,此一構成要件之存在並無理論上之內在衝突,甚而對於解釋「實施詐術」 之範圍提供必要之限縮。詳言之,詐欺罪之立法目的誠如伯良所說的,是國家 處罰利用他人「表意不自由」而獲取財產利益之行為,所以縱然有「實施詐術」 之行為,但是卻沒有「使人陷於錯誤」之結果,那根本就不存在所謂「表意不自 由」對不對?那刑法自然沒有必要在這邊冒出來攪局。因而在我的認知裡面,要 將此一要件稱為「隱藏性構成要件」是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能將其理解為:對「 詐術」之「目的性限縮解釋」,應該是更加貼切的。 二、邏輯上之思考流程,必先探究何謂「詐術」,方能討論何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既然「使人陷於錯誤」是針對「詐術」行為所做之「隱藏性構成要件」(或我 自以為的「目的性限縮解釋」),則我們思考的流程必然首先要去探究「何謂詐術」, 接下來才能從「確為實施詐術」之態樣中,去看看哪一些已經「使人陷於錯誤」了, 對不對? 三、「詐術」之解釋方法,於「狹義說」與「廣義說」間之差距為何? 狹義說以及廣義說之內涵,我們再來看一次: 1、狹義說: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之可能者稱之。 2、廣義說: 「一切」 足以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之可能者「皆」屬之。 兩相比較之下,我們應該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兩說之差距何在了,狹義說以為詐術 並「不包括」藉由傳遞「真實」資訊之行為,縱然該行為的確可能讓別人陷於錯誤, 而廣義說確認為,不論是否為真實資訊,只要可能讓別人陷於錯誤,就是詐術!我們 換一個方式來理解,狹義說下的詐術,有「不實」及「可能使人陷於錯誤」兩個構成 要件,而廣義說僅有「可能使人陷於錯誤」單一要件,所以狹義說規範的行為態樣比 較少,而廣義說比較多,這也就是差距所在了!!到這邊應該沒有問題呴?那我們進 下一步。 四、廣狹義說在劃定何謂詐術「行為」,主客觀說在處理何謂「使人陷於錯誤」~代結論 如同前述(二、)之說明,經評價後一個不是詐術之行為,根本就已經無需在詐 欺罪裡面繼續討論該行為是否使人陷於錯誤,進而為財產或利益之交付,這就如同我 們開始學刑法的時候,會先去定義什麼叫做「刑法上之行為」,夢遊中殺人根本就已 經在「行為」層次就跳離刑法的評價了,對不對?那按照狹義說的理論,傳遞與事實 相符之舉動,並「非」詐術「行為」,則有關於詐欺罪所有討論就到此為止,不會也 「不應該」有下一步的討論了!! 從上揭的所有說明之中,不知各位有無察覺到,文章中從頭到尾沒有出現相對人 「主觀上已陷於錯誤」或「客觀上應已陷於錯誤」這樣的討論。其實,道理很簡單, 因為會討論到相對人的心態,都必須以行為人確實已「實施詐術」為前提,而我的疑 問就在於:「何謂詐術行為」,而不在於「何謂使人陷於錯誤」!在我的想法裡面, 廣狹義說係針對「詐術行為」,意即「手段」範圍有所爭執,而主客觀說係就「使人 陷於錯誤」,意即「施詐結果」認定方法有所歧異,實際上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似 不應該混在一塊討論為妥。 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上 我也承認我寫那篇文章的行為,「客觀」上足以使一般多數人產生誤認而陷於錯誤 並且實際上相對人「主觀」上也已經陷於錯誤(學弟妹,抱歉~都是碩志害的) 所以,不論是採主觀說或客觀說,套在此種案例中的結果並無二致 從而問題點還是應著眼於「詐術行為」之廣、狹義認定歧見上 惟此方有相異結果出現之可能,亦為討論實益所在~~~ 不知道伯良或是其他人覺得怎樣呢?~~~ ps:伯良,你的許玉秀老師那本書,在我這邊,你啥時要阿? 我過幾天要回去花蓮當後山好小子了,如果不急的話,下學期再還你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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