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secret (純潔靈魂)
看板LawDebate
標題Re: 很抱歉,我無法信守對你的諾言
時間Sun Jan 16 01:37:58 2005
※ 引述《MAMAPING (被電久就麻痺了)》之銘言:
: 一、『問題之所在』~~~何謂刑法第三三九條所稱之「詐術」
: 我想要跟大家討論的問題,如果抽象成法律文字的話,係以下的敘述:
: 「行為人並未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之資訊,然其明知將使他人陷於錯誤
: ,是否仍該當於詐欺罪中所稱之『詐術』?進而若以上開手段使人將本
: 人或第三人物交付者,是否即該當於詐欺罪?」
: 引號之內所描述的一連串行為,最後是不是要將行為人以「詐欺罪」相繩
: 顯然只有一個爭點,就是到底有沒有「詐術」的存在~~~應該同意這樣的
: 「爭點協議整理」吧!!
: 當然,並沒有人因為看完那篇文章,很體貼的主動請我吃飯喝酒,解解悶
: 申言之,沒有人因為我的行為而給付財物給我(其實這是最遺憾的部分)
: 我的行為自然不會該當詐欺罪~~
: 惟討論重心實已跳脫我的行為本身,而進入「詐術」此一「法條構成要件」
: 「解釋論」的範疇為是。
: 二、學說見解
: 1、狹義說: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可能」
: (黃榮堅,刑法問題,頁八一;林東茂,知識論,頁一二0。)
: 2、廣義說:詐術係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認知可能之手段皆屬之。」(甘添貴,體
: 系二,頁二八二。)
: 三、實務見解:實務上多數判決例,並未直接就詐術為積極定義,惟觀案件基礎事實,所
: 謂詐術之態樣多以偽造契約(二九上二一一八號例)、變造借條(二九上
: 九九0例)、謊稱車輛必須送監理站維修(六六台非一四五例)、偽造肉
: 品檢驗及格戳章(六八台上六五例)等等,是以詐術之意涵於多數案件中
: 確屬於「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
: 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 用他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二四年
: 上字四五一五號判例即對詐術之認定採取「廣義之見解」。
: 四、管見:以後再寫吧,反正管見不重要,學爭及實務已經粗略整理出來了,不過實在是
: 懶得沒去查各說理由(唉,我又不是刑法組的)。呼,都已經四點了為啥一絲睡
: 意也沒有阿,~爆肝~的陰影揮之不去。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議各位討論法律問題之前
: 要先明白把問題點挑出來
: 然後先從「解釋論」出發去解決問題
: 解釋論的思考方式
: 第一、一定要先從現行法為依據,不要一開始就天馬行空的解釋起來。
: 第二、整理學說(內國見解及外國相近立法例)、實務見解及其理由依據。
: 第三、提出取捨上開不同見解之「價值標準」(可能是立法目的之達成,可能是體系完整
: 性,或其他價。)
: 第四、依步驟三中所確立之價值,做出自己的選擇,並公開自己的心證推論過程。
: 如果,你發現問題在窮盡解釋論中各種可能(限縮或擴張解釋、類推適用,准用,法
: 類推等等手段)後,或是依該法之性質無法適用部分法律解釋方法(如刑法)導致問題無
: 法解決時,就必須進到第二部分,也就是「立法論」的層次
: 立法論的思考方式
: 第一:參酌外國近似立法例之處理方法
: 第二:依解釋論步驟三中所選取之價值進行多數立法例之取捨。這部分同解釋論步驟四。
: 第三:將外國立法例予以「本土化」,以融入本國現行法律體制。(立法論特有部分,也
: 是難度最高的地方,弄得不好就會像現在的某刑訴法一樣,遭到四不像之譏)
: 以上整理自林秀雄、楊淑文老師課授,若有未盡及誤會之處,本人概不負責 !!
其實 幾天沒上逼 就看到系辯版一下子充滿活力
腦中馬上浮現 那一定是因為 我們的王檢座金榜題名了
當然 再上個月我就已經耳聞 學長的比是成績瞞高的
但是 總是 不敢馬上拿起手機對學長 狂吼恭喜
畢竟我是一個很內向的人
但是 還是要在這裡 小聲的對碩志學長說聲恭喜
當然啦 放榜的那天晚上 我和仁杰再聊的時候
它的第一個反應 我一定要實況轉播一下
杰:柏良 你知道 碩志學長上司法官嗎?
良:我知道啊 而且不意外
畢竟 它筆試這麼高 口試 他怎麼嘴巴可能輸人呢 想也知道
杰:靠 那這樣尚修學長 就不敢再嗆他了吧
良:..............
而已上只是一個片段而已啦
但是 我們是有一種由中的喜悅
畢竟 多年的苦敖(雖然自己也身陷其中 )
能等到這樣的結果
或許是金聖歎所謂的人生四大樂事中金榜題名時的那種精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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