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secret (纯洁灵魂)
看板LawDebate
标题Re: 很抱歉,我无法信守对你的诺言
时间Sun Jan 16 01:37:58 2005
※ 引述《MAMAPING (被电久就麻痹了)》之铭言:
: 一、『问题之所在』~~~何谓刑法第三三九条所称之「诈术」
: 我想要跟大家讨论的问题,如果抽象成法律文字的话,系以下的叙述:
: 「行为人并未传递与事实不相符合之资讯,然其明知将使他人陷於错误
: ,是否仍该当於诈欺罪中所称之『诈术』?进而若以上开手段使人将本
: 人或第三人物交付者,是否即该当於诈欺罪?」
: 引号之内所描述的一连串行为,最後是不是要将行为人以「诈欺罪」相绳
: 显然只有一个争点,就是到底有没有「诈术」的存在~~~应该同意这样的
: 「争点协议整理」吧!!
: 当然,并没有人因为看完那篇文章,很体贴的主动请我吃饭喝酒,解解闷
: 申言之,没有人因为我的行为而给付财物给我(其实这是最遗憾的部分)
: 我的行为自然不会该当诈欺罪~~
: 惟讨论重心实已跳脱我的行为本身,而进入「诈术」此一「法条构成要件」
: 「解释论」的范畴为是。
: 二、学说见解
: 1、狭义说:诈术系指「传递与事实不符之资讯,进而使相对人有产生错误认知可能」
: (黄荣坚,刑法问题,页八一;林东茂,知识论,页一二0。)
: 2、广义说:诈术系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错误认知可能之手段皆属之。」(甘添贵,体
: 系二,页二八二。)
: 三、实务见解:实务上多数判决例,并未直接就诈术为积极定义,惟观案件基础事实,所
: 谓诈术之态样多以伪造契约(二九上二一一八号例)、变造借条(二九上
: 九九0例)、谎称车辆必须送监理站维修(六六台非一四五例)、伪造肉
: 品检验及格戳章(六八台上六五例)等等,是以诈术之意涵於多数案件中
: 确属於「传递与事实不符之资讯」。
: 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所谓之诈术,并不以欺罔为限,即利
: 用他人之错误而使其为财物之交付,亦不得谓非诈欺。』最高法院二四年
: 上字四五一五号判例即对诈术之认定采取「广义之见解」。
: 四、管见:以後再写吧,反正管见不重要,学争及实务已经粗略整理出来了,不过实在是
: 懒得没去查各说理由(唉,我又不是刑法组的)。呼,都已经四点了为啥一丝睡
: 意也没有阿,~爆肝~的阴影挥之不去。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议各位讨论法律问题之前
: 要先明白把问题点挑出来
: 然後先从「解释论」出发去解决问题
: 解释论的思考方式
: 第一、一定要先从现行法为依据,不要一开始就天马行空的解释起来。
: 第二、整理学说(内国见解及外国相近立法例)、实务见解及其理由依据。
: 第三、提出取舍上开不同见解之「价值标准」(可能是立法目的之达成,可能是体系完整
: 性,或其他价。)
: 第四、依步骤三中所确立之价值,做出自己的选择,并公开自己的心证推论过程。
: 如果,你发现问题在穷尽解释论中各种可能(限缩或扩张解释、类推适用,准用,法
: 类推等等手段)後,或是依该法之性质无法适用部分法律解释方法(如刑法)导致问题无
: 法解决时,就必须进到第二部分,也就是「立法论」的层次
: 立法论的思考方式
: 第一:参酌外国近似立法例之处理方法
: 第二:依解释论步骤三中所选取之价值进行多数立法例之取舍。这部分同解释论步骤四。
: 第三:将外国立法例予以「本土化」,以融入本国现行法律体制。(立法论特有部分,也
: 是难度最高的地方,弄得不好就会像现在的某刑诉法一样,遭到四不像之讥)
: 以上整理自林秀雄、杨淑文老师课授,若有未尽及误会之处,本人概不负责 !!
其实 几天没上逼 就看到系辩版一下子充满活力
脑中马上浮现 那一定是因为 我们的王检座金榜题名了
当然 再上个月我就已经耳闻 学长的比是成绩瞒高的
但是 总是 不敢马上拿起手机对学长 狂吼恭喜
毕竟我是一个很内向的人
但是 还是要在这里 小声的对硕志学长说声恭喜
当然啦 放榜的那天晚上 我和仁杰再聊的时候
它的第一个反应 我一定要实况转播一下
杰:柏良 你知道 硕志学长上司法官吗?
良:我知道啊 而且不意外
毕竟 它笔试这麽高 口试 他怎麽嘴巴可能输人呢 想也知道
杰:靠 那这样尚修学长 就不敢再呛他了吧
良:..............
而已上只是一个片段而已啦
但是 我们是有一种由中的喜悦
毕竟 多年的苦敖(虽然自己也身陷其中 )
能等到这样的结果
或许是金圣叹所谓的人生四大乐事中金榜题名时的那种精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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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MAPING:容我骂一声脏话吧~~~ㄍ!! 61.230.123.54 01/17
2F:→ MAMAPING:我有因为考试律师而呛过硕志吗 >"< 61.230.123.54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