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yjuana (說話是我的原罪)
看板LawDebate
標題Re: 很抱歉,我無法信守對你的諾言
時間Sat Jan 15 00:49:21 2005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銘言:
: 學長原諒我考完的懶惰
: 在我還沒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我記得詐欺當中
: 好像有個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錯誤"之中
: 如果這是唯一的要件的話
: 那學長真是相當成功orz......
: 而且我覺得
: 使人限於錯誤是重要的結果
: 至於手段是謊言或是事實 我覺得並非重要
: =============================================================
: 好 如果回到這邊的討論
: 學長已經有故意了 實害也發生了
: (真是丟臉翻了orz)
: 我覺得中間的部分當然要看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當然就只好怪我笨
: 不過如果葦怡也是一般人的話
: (學長應該不敢說不吧^^)
: 顯然是無法判斷
: 所以陷於錯誤也不是我的錯呀>"<
: 好吧
: 以上是管見.....
我自己的想法是
要討論是不是詐欺罪當然是整個構成要件都要檢討
所以在學長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沒有這個罪的問題了吧?
為什麼要討論這些other than"詐術"的東西
是因為我覺得如果不是這些要件一起用的話
感覺單純的"詐術"不能夠怎麼去非難他
像我個人常常神經大條 頭腦忘了帶出門 又很容易相信別人
所以很容易就會搞不清楚別人是開玩笑還是什麼 就會被騙被耍>"<
但這種時候也許自尊或是什麼不太有實質利益的東西會有傷害(這當然也值得討論,但not here)
我們在法律的評價上感覺就不會去重視這樣的"詐欺"行為
所以 不才以為(ps.很想知道"管見以為"的典故:p)
是不是詐術 看那個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也許跟賈公說的一樣 以一般人會不會真的都陷於錯誤而言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強調的東西嗎??<--疑惑)
然而如果在沒有真正實害發生的時候
所謂的"詐術"好像沒有什麼法律上值得討論的實益
所以啊 學長一向是說話高手
被錯誤的引導表示學長也的確能夠知道系辯學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知道基於我們對學長忠誠信奉的立場 我們永遠只會往關心的方向去想
所以被騙到是當然的啦:p
最後還是要恭賀碩志學長和尚修學長
今年是法辯豐收的一年
也非常期待將來有機會到法院旁聽兩位對簿公堂(..好像不太對..)的情景
^^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32.36
1F:→ bfp339:好難 218.166.82.13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