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yjuana (说话是我的原罪)
看板LawDebate
标题Re: 很抱歉,我无法信守对你的诺言
时间Sat Jan 15 00:49:21 2005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铭言:
: 学长原谅我考完的懒惰
: 在我还没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我记得诈欺当中
: 好像有个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错误"之中
: 如果这是唯一的要件的话
: 那学长真是相当成功orz......
: 而且我觉得
: 使人限於错误是重要的结果
: 至於手段是谎言或是事实 我觉得并非重要
: =============================================================
: 好 如果回到这边的讨论
: 学长已经有故意了 实害也发生了
: (真是丢脸翻了orz)
: 我觉得中间的部分当然要看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当然就只好怪我笨
: 不过如果苇怡也是一般人的话
: (学长应该不敢说不吧^^)
: 显然是无法判断
: 所以陷於错误也不是我的错呀>"<
: 好吧
: 以上是管见.....
我自己的想法是
要讨论是不是诈欺罪当然是整个构成要件都要检讨
所以在学长没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 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没有这个罪的问题了吧?
为什麽要讨论这些other than"诈术"的东西
是因为我觉得如果不是这些要件一起用的话
感觉单纯的"诈术"不能够怎麽去非难他
像我个人常常神经大条 头脑忘了带出门 又很容易相信别人
所以很容易就会搞不清楚别人是开玩笑还是什麽 就会被骗被耍>"<
但这种时候也许自尊或是什麽不太有实质利益的东西会有伤害(这当然也值得讨论,但not here)
我们在法律的评价上感觉就不会去重视这样的"诈欺"行为
所以 不才以为(ps.很想知道"管见以为"的典故:p)
是不是诈术 看那个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也许跟贾公说的一样 以一般人会不会真的都陷於错误而言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强调的东西吗??<--疑惑)
然而如果在没有真正实害发生的时候
所谓的"诈术"好像没有什麽法律上值得讨论的实益
所以啊 学长一向是说话高手
被错误的引导表示学长也的确能够知道系辩学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知道基於我们对学长忠诚信奉的立场 我们永远只会往关心的方向去想
所以被骗到是当然的啦:p
最後还是要恭贺硕志学长和尚修学长
今年是法辩丰收的一年
也非常期待将来有机会到法院旁听两位对簿公堂(..好像不太对..)的情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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