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angepig (呦~橘子泡泡!)
看板LawDebate
標題Re: 緊急事件~
時間Sun Mar 21 17:44:25 2004
有一個嚴重的問題發生了
我查了所有的官方及民間資料
他說若選民穿著或掛著拒投公投之貼紙
只要不影響喧嘩干擾並不違法
也就是說警察伯伯不會抓人
中選會並無禁止選民
啊啊啊啊啊~
那這樣還要繼續討論題目嗎??????
公投法第23條
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公民投票案投票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
,應將其所持公民投票之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該投票權人姓名
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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