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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組務、申訴人,謹此回覆案件爭點: 一、使用 4-11 (上位法「聚眾鬧板」) 之緣由 按照板務部看板警察局的詮釋,「聚眾鬧板」的定義為「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 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以個人理解而言,該行為以在A看板挑動 該板使用者,至B看板(即股票板)為亂板行徑為構成條件,故所附證據得不受限於 板上現存之文章、推文。 當初觀察申訴人在數月前發表之言論(註一),當時其在他板完成一系列的指定行為 後,發文嘲諷本人有精神問題(具自殺傾向);唯如果組務有仔細審視自本人申請實 習板主之後的板務執行狀況,應不難發現目前帳號使用狀況正常,並無其所敘述之相 當情事。 接著,在當事人預告要到股票板鬧板之後,本人隨即加緊審視申訴人在該板之作為, 最終於十一月十一日,以該條板規(即補足板規不完善的部分)合併「鬧板」規定, 藉板上證據對申訴人加重施予「水桶十年處分」。 二、事後改判之理由 本人當初援用組務判例(註二),宣告主動迴避該案,並在之後嘗試提供另兩位板主 所引述之法規、證據。期間再觀察版面情況,除了當事人之外,尚有訴外第三人在本 人於十一月十九日撤銷處分前,同樣為類似行為(該部分無關本案,因此僅作簡略說 明),加上申訴人多次催促處理、甚至揚言無視既有程序逕行上訴,故在十八日重新 思考之後,認為此游走灰色地帶之行徑雖非一般人樂見之事,但按現行板規而言,不 適合予以水桶處分,因此才決定作出改判並結案。 本處敘明「灰色地帶」,係為表明當事人發言並非完全無違規,只是現有板規不足 部分不適合用上位法處理。 三、針對申訴人之訴由的回應 因其事由說明支離破碎,且原本含有無序引申之不當內容(經組務告知後已移除), 這裡僅就能理解之部分,答覆如下: 1.申訴人訴求「解任板主職務」,所基於之「私人恩怨」,經查顯屬個人揣測、為無 的放矢之言辭,而且無關板務管理,應認定為無理由。 2.即使是板主或上級組務人員,亦有作出錯誤決策的可能性,且不局限於一次。正所 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因對申訴人予以水桶處分,而要受「解任」處分, 不僅違背比例原則,更將形同製造寒蟬效應,使板務人員不敢按板規處理板上疑似 違規之文章、推文。 3.就其提到之前次受組務警告處分一案、公告文內容等部分,兩者間情形完全不同, 但申訴人意圖混為一談,應認定為脫序妄加之言論,不應納入考量。 綜上,請組務基於維護法治公信、避免看板陷入混亂,不採信且駁回申訴人之提案;唯如 認對此有需給予板務指導之處,本人沒有異議。 註一:Stock 板 z-14-96 及 z-14-97 該證據位於「板主工作區」,已經上鎖處理(但組務應可查閱該目錄)。 註二:#1Zuy2r96 (Law-Service) -- 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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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ervice/M.1701482438.A.DA5.html
1F:推 yangjam: 1.看板警察不受理檢舉,你卻可以引用的123.193.182.109 12/02 13:33
2F:→ yangjam: 依據是什麼?123.193.182.109 12/02 13:34
3F:→ yangjam: 2.他板事務跟你引用錯誤板規水桶人有什123.193.182.109 12/02 13:34
4F:→ yangjam: 麼關係?123.193.182.109 12/02 13:34
5F:→ yangjam: 3.單人為何算聚眾?未違反板規之推文憑123.193.182.109 12/02 13:34
6F:→ yangjam: 什麼是鬧板?你還是沒有說明。123.193.182.109 12/02 13:34
7F:→ yangjam: 4.為何對禁止我提出申訴這件事隻字不提123.193.182.109 12/02 13:34
8F:→ yangjam: ?這才是我越級上訴的主因。123.193.182.109 12/02 13:34
9F:→ yangjam: 5.還是那句,現階段無違規、上位法也不123.193.182.109 12/02 13:34
10F:→ yangjam: 受理檢舉,到底哪來的依據說明違規?123.193.182.109 12/02 13:34
11F:→ yangjam: 6.隨便水桶使用者十年就符合符合比例原123.193.182.109 12/02 13:34
12F:→ yangjam: 則了嗎?更何況根本沒有違規事實123.193.182.109 12/02 13:34
13F:→ yangjam: 結論:還是請組務加重處罰,解任不適任123.193.182.109 12/02 13:35
14F:→ yangjam: 板主laptic,不勝感激。123.193.182.109 12/02 13:35
15F:推 YU1225: 股票目前版主都很愛會用版規處置別人 根 118.232.26.70 12/02 18:09
16F:→ YU1225: 本…唉 118.232.26.70 12/02 18:09
17F:→ IanLi: 非兩方對照請勿發言干擾223.137.170.253 12/03 17:27
18F:→ IanLi: 在此敬告,申訴與回應請專注所原爭點223.137.170.253 12/05 22:52
19F:→ IanLi: 預計12/07宣判,雙方若有需補充請協助回覆223.137.170.253 12/06 22:16
20F:→ IanLi: ,謝謝。223.137.170.253 12/06 22:16
21F:推 yangjam: 欲補充項目已於#1bQhru5V (Law-Service) 49.216.52.91 12/07 11:22
22F:→ yangjam: 中說明,雖為建議分類但全篇為本申訴答 49.216.52.91 12/07 11:22
23F:→ yangjam: 辯之回應。 49.216.52.91 12/07 11:22
24F:推 yangjam: 另,本篇底下推文提出之所有問題皆未獲 49.216.52.91 12/07 11:32
25F:→ yangjam: 得任何回應,請小組長一併列入宣判考量 49.216.52.91 12/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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