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渦鳴人)
看板Law-Service
標題[申請] 進行連署罷免law版版主
時間Mon May 6 10:56:00 2019
一、
依<<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七、2.所規定,
以及組務申字號20190501-0(
#1SoIPxXb )所闡述意旨,
進行law版版主Sanji連署罷免板主。
二、
請求小組長審核本人是否具備連署人最低資格限制:
2. 透過連署罷免板主,連署程序由小組長訂定,且由小組長對是否通過進行審核。
發起連署人最低資格限制 (需同時滿足):
a. 通過本站身份認證。
b. 上站次數 30 次以上。
c. 曾於該板發言。
d. 曾針對罷免理由提出申訴。
e. 無正在進行之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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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23.15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ervice/M.1557111362.A.924.html
2F:→ IanLi: 無須另外申請 111.241.233.16 05/06 21:13
3F:→ showeig: 感謝小組長 42.77.212.249 05/06 21:50
4F:→ showeig: 已於七日內提出罷免案: #1SqZpqZY 42.74.247.24 05/08 10:22
6F:→ IanLi: 可以將罷免案消息轉至看板告知板友 118.161.92.182 05/08 20:17
※ showeig:轉錄至看板 LAW 05/13 21:14
8F:→ a9301040: 逾48小時依然未收到回應將解除LAW板主 110.26.62.89 05/13 22:20
9F:→ a9301040: 職務,上面這個公告是內容有誤,還是我 110.26.62.89 05/13 22:21
10F:→ a9301040: 解讀有誤?如果應撤職,則不該進行罷免 110.26.62.89 05/13 22:22
11F:推 IanLi: 原判決有說明,罷免是民意基礎的收集尊重 223.137.98.86 05/14 07:04
12F:→ IanLi: 看板民意,故先同意進行罷免。 223.137.98.86 05/14 07:04
13F:→ IanLi: 換句話說,若板友依然覺得板主適任,小組 223.137.98.86 05/14 07:08
14F:→ IanLi: 尊重民意的選擇。 223.137.98.86 05/14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