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da ( )
看板Law-Pingpong
標題Re: [疑問] 這個到底叫什麼?
時間Tue Sep 19 14:25:56 2006
※ 引述《riverbird (陽光月影)》之銘言:
: ※ 引述《yinda ( )》之銘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918/4/475n.html
: : 我有疑問
: : 如果這個不叫「義憤」傷人
: : 那有什麼其它方式可以解套嗎?
: : 恩 在還沒結婚前 批腿的確在法律上無罪...只能說女的有道德瑕疵...
: 學者所謂的義憤係指
: 「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故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 公憤,依照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很或激憤難忍者。」
: 實務上認為,若客觀上不存在足以引起公憤之事實,行為人係因私仇而生憤怒,
: 則無義憤可言。
抱歉
延伸一下這個議題
今天倒扁的那群人的目的及手段適用於「義憤」這兩個字嗎?
那所謂挺扁的那群人如果傷人也可適用「義憤」這兩個字嗎?
照這樣看起來 似乎沒有「法律」支持的任何傷人行為
都無法稱為義憤這兩個字對吧?
那我再提出一項問題
有許多人知法犯法 專門鑽法律漏洞 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流氓
不知道是不是有學界有相關討論默許或認同「非法正義」?
例如邱X、X液之輩...
: 一般來說,這條在使用上,大多是使用在通姦的狀況。
: 也就是說,有婚姻關係存在時,才有「足以引起公憤」之行為存在。
: 因為婚姻制度係為一法律制度,大家必須加以遵守與尊重,故若有違反或是意圖
: 破壞時,始會有「公憤」存在。
: 我想法官應該是指既然尚未有婚姻關係存在,則不能構成足以引起公憤之事實吧!
: 所以這個不能構成義憤殺人....喔不,是義憤傷害= =.......
: --------------------以下為亂亂講之分隔線-------------------------------
: 不過我覺得如果是我,我應該會把那個女的幹掉丟到海裡去....
: 畢竟我覺得這真的還挺誇張的。
: 不過如果那個女的是很放浪形骸的那一種的話,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 我想我應該也不會衰小到去喜歡那種女生吧....
兔哥
你算不錯了 只會扁女的
我會兩個一起扁...
況且...現在很多女生根本無法從表面行為看出他到底是怎樣一個人...
(男生也一樣,女性主義者不要出來戰我)
你只能用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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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2.50
1F:推 riverbird:你誤會我了,我是說把那個女的幹掉丟到海裡去。 09/19 14:43
2F:推 riverbird:至於男的呢...陷害他讓他去坐牢被大哥玩好了.... 09/19 14:43
3F:→ cean1126:換一個 下一個會更好 09/19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