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da ( )
看板Law-Pingpong
标题Re: [疑问] 这个到底叫什麽?
时间Tue Sep 19 14:25:56 2006
※ 引述《riverbird (阳光月影)》之铭言:
: ※ 引述《yinda ( )》之铭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918/4/475n.html
: : 我有疑问
: : 如果这个不叫「义愤」伤人
: : 那有什麽其它方式可以解套吗?
: : 恩 在还没结婚前 批腿的确在法律上无罪...只能说女的有道德瑕疵...
: 学者所谓的义愤系指
: 「基於道义之理由而生愤慨,故必先有被害人之不义行为,而在客观上足以引起
: 公愤,依照一般人之通常观念,确无可容很或激愤难忍者。」
: 实务上认为,若客观上不存在足以引起公愤之事实,行为人系因私仇而生愤怒,
: 则无义愤可言。
抱歉
延伸一下这个议题
今天倒扁的那群人的目的及手段适用於「义愤」这两个字吗?
那所谓挺扁的那群人如果伤人也可适用「义愤」这两个字吗?
照这样看起来 似乎没有「法律」支持的任何伤人行为
都无法称为义愤这两个字对吧?
那我再提出一项问题
有许多人知法犯法 专门钻法律漏洞 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流氓
不知道是不是有学界有相关讨论默许或认同「非法正义」?
例如邱X、X液之辈...
: 一般来说,这条在使用上,大多是使用在通奸的状况。
: 也就是说,有婚姻关系存在时,才有「足以引起公愤」之行为存在。
: 因为婚姻制度系为一法律制度,大家必须加以遵守与尊重,故若有违反或是意图
: 破坏时,始会有「公愤」存在。
: 我想法官应该是指既然尚未有婚姻关系存在,则不能构成足以引起公愤之事实吧!
: 所以这个不能构成义愤杀人....喔不,是义愤伤害= =.......
: --------------------以下为乱乱讲之分隔线-------------------------------
: 不过我觉得如果是我,我应该会把那个女的干掉丢到海里去....
: 毕竟我觉得这真的还挺夸张的。
: 不过如果那个女的是很放浪形骸的那一种的话,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 我想我应该也不会衰小到去喜欢那种女生吧....
兔哥
你算不错了 只会扁女的
我会两个一起扁...
况且...现在很多女生根本无法从表面行为看出他到底是怎样一个人...
(男生也一样,女性主义者不要出来战我)
你只能用赌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82.50
1F:推 riverbird:你误会我了,我是说把那个女的干掉丢到海里去。 09/19 14:43
2F:推 riverbird:至於男的呢...陷害他让他去坐牢被大哥玩好了.... 09/19 14:43
3F:→ cean1126:换一个 下一个会更好 09/19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