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aaaa (無)
看板Law-Fala
標題中正盃
時間Sun Oct 10 09:00:53 2004
因為ptt掛掉了
所以只好先借放在這裡 麻煩 四位版主任何一位
有空的時候 再把她轉到ptt的法壘版就好 轉完就把本文給殺了
感謝
台北市體育會壘球委員會
九十三年度中正盃壘球錦標賽
活 動 計 畫
一、宗 旨 : 為倡導正當活動,配合政府提昇社會風氣。
二、指導單位 : 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體育會、台北市立體育
場。
三、主辦單位 : 台北市體育會壘球委員會。
四、比賽日期 : 93 年 10 月 30 日、 31 日。
五、比賽地點 : 迎風棒壘球場。
六、比賽規則 : 採用最新壘球規則。
七、比賽用球 : 本會檢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八、報名辦法 :
(一)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 93 年 10 月 22 日截止。
(二)報 名 費 : 每隊新台幣【 貳仟元 】整,報名時繳交。已參加本會本年度
舉辦之比賽,酌減伍佰元。
(三)保 證 金 : 每隊新台幣【 壹仟元 】整,報名時繳交;所有報名之隊伍均
應參加開幕典禮;參加之隊伍得退回保證金,否則無條件充當
大會基金。
參加開幕典禮 : 每隊至少 5 名球員穿著球衣(相同款式)參加】
(四)報名方式 :填妥報名表(字體務必清晰工整)。
(1)通訊報名:
電話 :(02)27820992
傳真 :(02)27820208
(2)E─MAIL報名 :
[email protected]
九、退保證金 : 於比賽全部賽畢,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比賽方式 : 依實際參賽隊數,由主辦單位決定之。
十一、領隊會議及抽籤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一)日期 :9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六 )十二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地點 :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225號。
十二、獎勵辦法 : 頒發獎盃。
十三、參加組別 :
1.特別組:限大學院校法律系(含研究所)之學生(含畢業)。
2.一般組:非特別組者。
※依實際參賽隊數及組別,由主辦單位決定之。
十四、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
1.參賽球隊須參加大會開幕典禮,穿著隊服(服裝須一致),人數五人以上。
2.遭大會沒收比賽或有棄權比賽情形,其比數均以○:七判定對方獲勝。超過比賽時間十
分鐘未到者,予以棄權論。
3.不符合參賽資格者,不得上場比賽,如因人數不足無法比賽時,以沒收比賽論。
3.不符合參賽資格者,不得上場比賽,如因人數不足無法比賽時,以沒收比賽論。
4.每人每組限參加一隊,每場比賽球員均需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備查。若有冒名頂替或重覆
報名參賽者,立即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比賽已結束時,取消該隊名次,並由
名次下者往上遞補。未帶證件之球員,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不得上場比賽。
5.違反本附則1至4款情形之一者,其出賽保證金沒收,無條件充當大會基金。
6.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及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
少 15 公分大小。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套加
運動夾克。
7.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8.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
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上場人員繼續賽完未賽完
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
改或加填)。
關於比賽是否繼續或其他決定,由裁判依規則認定之。
9.場地特殊規定於比賽現場由裁判組定之。
10.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
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11.比賽限時 90 分鐘,時間屆滿時以賽完當局為比賽結束;時間屆滿平手時,採突
破僵局制。決賽限時 120 分鐘,賽完七局平手時,採突破僵局制。
12.戰績相同時,相關隊伍其晉級比法依序為總失分、總得分、商率。
13.比賽攻守先後,於開賽前由兩隊隊長猜拳或擲硬幣決定。
14.預備球員之姓名、背號未填入預備球員欄者,不得上場比賽。經理欄應出具該隊
領隊或教練姓名及背號,以為裁判認定受理抗議之對象,其餘人員大會裁判概不
受理抗議事項;
15.遇比賽爭議或抗議情事發生時,除雙方領隊或教練經合法程序提出外,任何人員不
得有不得有火爆謾罵或侮辱裁判之行為,否則得有裁判驅逐出場。爭議或抗議之最
終裁決權為場地負責人。
16.「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若有質疑,
可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經領隊簽名後,繳交保證金 5,000
元整向大會提出。
大會接獲該書面抗議書後,須立即審查,若維持原判決,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將由執行單位修訂公布之,實施時亦同。
十六、聯 絡 人 : 黃先生 0920669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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