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aaaa (无)
看板Law-Fala
标题中正盃
时间Sun Oct 10 09:00:53 2004
因为ptt挂掉了
所以只好先借放在这里 麻烦 四位版主任何一位
有空的时候 再把她转到ptt的法垒版就好 转完就把本文给杀了
感谢
台北市体育会垒球委员会
九十三年度中正盃垒球锦标赛
活 动 计 画
一、宗 旨 : 为倡导正当活动,配合政府提昇社会风气。
二、指导单位 : 中华民国垒球协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体育会、台北市立体育
场。
三、主办单位 : 台北市体育会垒球委员会。
四、比赛日期 : 93 年 10 月 30 日、 31 日。
五、比赛地点 : 迎风棒垒球场。
六、比赛规则 : 采用最新垒球规则。
七、比赛用球 : 本会检定合格之比赛用球。
八、报名办法 :
(一)报名日期 : 即日起,至 93 年 10 月 22 日截止。
(二)报 名 费 : 每队新台币【 贰仟元 】整,报名时缴交。已参加本会本年度
举办之比赛,酌减伍佰元。
(三)保 证 金 : 每队新台币【 壹仟元 】整,报名时缴交;所有报名之队伍均
应参加开幕典礼;参加之队伍得退回保证金,否则无条件充当
大会基金。
参加开幕典礼 : 每队至少 5 名球员穿着球衣(相同款式)参加】
(四)报名方式 :填妥报名表(字体务必清晰工整)。
(1)通讯报名:
电话 :(02)27820992
传真 :(02)27820208
(2)E─MAIL报名 :
[email protected]
九、退保证金 : 於比赛全部赛毕,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比赛方式 : 依实际参赛队数,由主办单位决定之。
十一、领队会议及抽签 :(未参加领队会议或迟到者,由大会代为抽签不得有异议)
(一)日期 :9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六 )十二时举行,不另行通知。
(二)地点 :台北市内湖区成功路2段225号。
十二、奖励办法 : 颁发奖盃。
十三、参加组别 :
1.特别组:限大学院校法律系(含研究所)之学生(含毕业)。
2.一般组:非特别组者。
※依实际参赛队数及组别,由主办单位决定之。
十四、比赛附则及注意事项 :
1.参赛球队须参加大会开幕典礼,穿着队服(服装须一致),人数五人以上。
2.遭大会没收比赛或有弃权比赛情形,其比数均以○:七判定对方获胜。超过比赛时间十
分钟未到者,予以弃权论。
3.不符合参赛资格者,不得上场比赛,如因人数不足无法比赛时,以没收比赛论。
3.不符合参赛资格者,不得上场比赛,如因人数不足无法比赛时,以没收比赛论。
4.每人每组限参加一队,每场比赛球员均需携带身份证或驾照备查。若有冒名顶替或重覆
报名参赛者,立即取消该队继续参赛之资格;比赛已结束时,取消该队名次,并由
名次下者往上递补。未带证件之球员,视同不符合参赛资格,不得上场比赛。
5.违反本附则1至4款情形之一者,其出赛保证金没收,无条件充当大会基金。
6.球员服装之规定:
(1)应穿着同款式之球衣及球裤;球衣胸前应有队名、背後应有背号,背号之每一数字至
少 15 公分大小。
(2)经理、教练、垒指导员亦应穿着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场执行职务,若天气寒冷可套加
运动夹克。
7.除非大会另行通知;否则所有之赛程及时间以大会印制之『秩序册』为依据。
8.如遇雨或特殊状况不能继续比赛,若已赛满四局以上则可裁定胜负,若未满四局则成绩
保留另订时间赛完,若未满一局则重新比赛;保留赛应以原上场人员继续赛完未赛完
之部分,若因原上场球员未到且无替补球员,则被判为输队(原攻守名单不准许再更
改或加填)。
关於比赛是否继续或其他决定,由裁判依规则认定之。
9.场地特殊规定於比赛现场由裁判组定之。
10.比赛采七局制满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满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则提前
结束比赛(该局之下半局未赛或三出局前已达此标准,亦为提前结束比赛)。
11.比赛限时 90 分钟,时间届满时以赛完当局为比赛结束;时间届满平手时,采突
破僵局制。决赛限时 120 分钟,赛完七局平手时,采突破僵局制。
12.战绩相同时,相关队伍其晋级比法依序为总失分、总得分、商率。
13.比赛攻守先後,於开赛前由两队队长猜拳或掷硬币决定。
14.预备球员之姓名、背号未填入预备球员栏者,不得上场比赛。经理栏应出具该队
领队或教练姓名及背号,以为裁判认定受理抗议之对象,其余人员大会裁判概不
受理抗议事项;
15.遇比赛争议或抗议情事发生时,除双方领队或教练经合法程序提出外,任何人员不
得有不得有火爆谩骂或侮辱裁判之行为,否则得有裁判驱逐出场。争议或抗议之最
终裁决权为场地负责人。
16.「比赛中」若有抗议以裁判最後之判决为终结;不得再异议。对此判决若有质疑,
可於比赛结束後半小时内提出「书面抗议」,经领队签名後,缴交保证金 5,000
元整向大会提出。
大会接获该书面抗议书後,须立即审查,若维持原判决,得没收其保证金。
十五、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由执行单位修订公布之,实施时亦同。
十六、联 络 人 : 黄先生 0920669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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