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radeCent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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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自Darknies版主回文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radeCente/M.1433322047.A.FD7.html 2. 以及Darknies版主引述個人信箱內容如下: --- ※ [本文轉錄自 Darknies 信箱] 作者: ks031239 (月明月隱) 標題: Re: 恭喜上任 時間: Sat May 16 02:49:22 2015 大可大還沒睡呀 看這篇幅的文章數我也覺得認定為長期賣家應該沒甚麼問題 看到這就想到以後要不要考慮訂一個明確的標準來認定長期賣家呢? 像是發文超過半年?1個月內超過5、10篇文章?之類的? --- 3. 再引述Darknies版主於版面上之推文 ---
1F:→ Darknies : 我們現在還在討論中到底是要在多少時間內 po相同06/03 16:51
2F:→ Darknies : 品項多少次才算..或者其他判定範圍..06/03 16:51
3F:→ Darknies : 我們不會以週期性發文為單一點來做為盼定請放心 06/03 16:53
4F:→ Darknies : 先前板主沒有制定出來..我想這樣是對工作室/店家06/03 16:53
5F:→ Darknies : 有點不公平,有看過幾個賣器材的ID 他們都很遵守規定 06/03 16:54
6F:→ Darknies : 倘若這樣,工作室不也都化整為零就好了.. 06/03 16:55
--- 4. 以上足以認定,針對長期賣家之認定方法,版規並無明確規定,或者以供判定的依據何在 此理由亦即本人一貫主張之理由 對於二手販賣情形 本人意想版主應該也沒有詳細看過各文章內容 事實上是各文章時常都有變動(標題、內容) 出讓行為本來就有需求便貼文,本就二手販賣常理 況且本人貼文頻率符合版規 並且頻率亦非一致(短則相隔48小時,常則間隔一個半月以上) 因此為何在該版框設長期賣家之認定 而此認定又無標準,實在有所欠妥 版有版規,理應遵守,本人亦知曉本理,故一貫遵守 而無明列款、欲加之罪並主觀認定 有違職責,並過度放大自身權力之行為 應有所檢討並撤回處分 謹此,微薄訴求,還請海涵卓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15.1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radeCente/M.1433324492.A.1CB.html ※ 編輯: lagucy (117.56.215.14), 06/03/2015 18:07:13
7F:推 Darknies: 我是針對你的水晶蝦部份..二手部品我之後也沒提了不是? 06/03 18:16
先說別人因為有新品,然後才再說現在也沒提(您回信自己說的)
8F:→ Darknies: 至於你長期販售的行為已經是實證..只是要怎樣更明確 06/03 18:17
9F:→ Darknies: 的規定及公告出來 這部份還在研凝,但是依照你的行為 06/03 18:17
10F:→ Darknies: 並不會躲過之後的解釋 06/03 18:18
一樣那句,水族活體水草本來就有生有長,有生有長自然就有出讓需求 本人不是店家,只是私人玩家 在自家養殖同一種活體水草,出讓的自然就會是同一種活體水草,這應該是常識 如果本人養的是蝦子,卻也販賣七彩神仙、龍魚、海水魚、孔雀魚及各式各樣螺類草類等 還有一大堆的新品設備器材,且在有版規的的依據下再來認定,這本人便鼻子摸摸沒話說 但事實上本人的行為是這樣嗎? 而且您個人也已經三番兩次承認沒有版規及管理上沒有明確規定及判斷依據 那在這個案子又要怎麼斷罪,本人還真的不懂。 ※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19:13:46
11F:推 Darknies: 因為我接受你二手部品以及您說買了新品沒用拋售的解釋 06/03 19:21
12F:→ Darknies: 所以這並沒有再判定依據裡面 06/03 19:21
13F:→ Darknies: 那些種菜的農夫不也是有生有長,難道他們就不是菜農? 06/03 19:23
14F:→ Darknies: 不論是做健康還是為了賺錢,您販售的行為是事實不是嘛? 06/03 19:23
15F:→ Darknies: 並且於2012年12月起開始就一直在販售水晶蝦不是嗎? 06/03 19:24
16F:→ Darknies: 至於版規是把工作室/店家/長期賣家放在同一個欄位管理 06/03 19:25
17F:→ Darknies: 難道孔雀魚工作室 只賣孔雀魚 難道就不算工作室? 06/03 19:25
18F:→ Darknies: 難道私人玩家就算有銷售行為 就不算是賣家?? 06/03 19:27
19F:→ Darknies: 別忘了 您的身份在選擇[出售]時,就已經是賣方角色了 06/03 19:28
到任何二手交易板販售物品的,都是賣家 但您要怎麼定義"長期",判斷"長期",認定"長期" 來讓這個"長期"符合版規條件 進而公告一個人是長期賣家、個人工作是甚至店家 而迫使其適用版規3.發文頻率限制 請問您有做嗎? 沒有。 您不僅沒做,還未斬先奏。 ※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19:49:44
20F:推 Darknies: 基本上目前我們只觀察到您是符合 長期賣家的狀況... 06/03 20:47
21F:→ Darknies: 所以這是一個非常艱鉅的一個情形..我們不希望犧牲掉其他 06/03 20:48
22F:→ Darknies: 使用者的權力,所以選擇用公告的方式讓您知道 您被列為 06/03 20:48
23F:→ Darknies: 長期賣家 06/03 20:49
24F:→ Darknies: 至於您為何在公告之後還違反發文限制,我想原因只有您自 06/03 20:50
25F:→ Darknies: 己知道. 06/03 20:51
這個論述 本人先前已經回答您了,但顯然是沒有看,而且沒有吸收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radeCente/M.1433312927.A.68C.html 理由在 有公告才有違規水桶處分(有A的條件才有B的處分) 本案公告依版規即無成立條件,那又怎麼會有水桶處分(不符合A條件當然沒有B的處分) 因為版規追根究底,就是沒有作成公告成立的條件、依據、標準 而且您自始至終也只是依據個人判斷來公告 由衷的希望您看得懂 況且,您公告下去就已經犧牲本人的權利了(因為本人的發文頻率由2天變成14天) 而且是向大眾昭告本人是長期賣家 現在居然在說不希望?未查明沒依據就公告了還叫不希望? 再一次的,由衷的希望您看得懂 最後,謝謝您承認剝奪了我的權利 ※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1:13:41
26F:推 Darknies: 不,我只是還給遵守規則的工作室/店家一個公道 06/03 22:10
不是很懂講這種空泛的話有什麼意義? 真人社會,您以為在編劇拍電影嗎? 其他人遵守版規,理所當然 本人也遵守版規,理所當然 但您處分沒有根據,濫用權力,實在了然 ※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2:17:23
27F:推 Darknies: 原來被兩位板主都認為是符合長期賣家標準,都可以自己說 06/03 22:32
28F:→ Darknies: 不符合標準. 06/03 22:32
問您標準是什麼您也答不出來(另一位板主自己也還在問怎麼訂標準) 實在是很可笑 不是就自己認定而已 還說什麼標準 真是冠冕堂皇 ※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2:52:51
29F:推 Darknies: 您是在問我個人標準 還是討論共同認知結果? 06/03 23:00
30F:→ Darknies: 我個人標準很簡單 您的銷售文章再過去超過80則 06/03 23:01
31F:→ Darknies: 並且超過90%都是銷售水晶蝦 06/03 23:02
32F:→ Darknies: 由於K大至今還尚未做任何回應,所以我沒辦法公開任何 06/03 23:02
33F:→ Darknies: 可能性的結論 06/03 23:03
34F:→ Darknies: 而且就算標準細則還沒公佈 但是方向已經確定 06/03 23:04
35F:→ Darknies: 意思就是說 您的狀況不管結果怎樣..就是定義於長期賣家 06/03 23:04
唉... 您又自爆了 這是您個人的標準 而不是這個板務上公示讓大家遵守的一致標準 超過80則?超過90%都是銷售水晶蝦?這什麼東西? 這尺您自己的用得挺開心的。 另外標準還沒公佈就先套用在我身上? 法案還沒立法,政府可以先執行嘛? 您在開什麼玩笑? 把板務當兒戲? ※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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