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radeCent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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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自Darknies版主回文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radeCente/M.1433322047.A.FD7.html 2. 以及Darknies版主引述个人信箱内容如下: --- ※ [本文转录自 Darknies 信箱] 作者: ks031239 (月明月隐) 标题: Re: 恭喜上任 时间: Sat May 16 02:49:22 2015 大可大还没睡呀 看这篇幅的文章数我也觉得认定为长期卖家应该没甚麽问题 看到这就想到以後要不要考虑订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认定长期卖家呢? 像是发文超过半年?1个月内超过5、10篇文章?之类的? --- 3. 再引述Darknies版主於版面上之推文 ---
1F:→ Darknies : 我们现在还在讨论中到底是要在多少时间内 po相同06/03 16:51
2F:→ Darknies : 品项多少次才算..或者其他判定范围..06/03 16:51
3F:→ Darknies : 我们不会以周期性发文为单一点来做为盼定请放心 06/03 16:53
4F:→ Darknies : 先前板主没有制定出来..我想这样是对工作室/店家06/03 16:53
5F:→ Darknies : 有点不公平,有看过几个卖器材的ID 他们都很遵守规定 06/03 16:54
6F:→ Darknies : 倘若这样,工作室不也都化整为零就好了.. 06/03 16:55
--- 4. 以上足以认定,针对长期卖家之认定方法,版规并无明确规定,或者以供判定的依据何在 此理由亦即本人一贯主张之理由 对於二手贩卖情形 本人意想版主应该也没有详细看过各文章内容 事实上是各文章时常都有变动(标题、内容) 出让行为本来就有需求便贴文,本就二手贩卖常理 况且本人贴文频率符合版规 并且频率亦非一致(短则相隔48小时,常则间隔一个半月以上) 因此为何在该版框设长期卖家之认定 而此认定又无标准,实在有所欠妥 版有版规,理应遵守,本人亦知晓本理,故一贯遵守 而无明列款、欲加之罪并主观认定 有违职责,并过度放大自身权力之行为 应有所检讨并撤回处分 谨此,微薄诉求,还请海涵卓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56.215.1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radeCente/M.1433324492.A.1CB.html ※ 编辑: lagucy (117.56.215.14), 06/03/2015 18:07:13
7F:推 Darknies: 我是针对你的水晶虾部份..二手部品我之後也没提了不是? 06/03 18:16
先说别人因为有新品,然後才再说现在也没提(您回信自己说的)
8F:→ Darknies: 至於你长期贩售的行为已经是实证..只是要怎样更明确 06/03 18:17
9F:→ Darknies: 的规定及公告出来 这部份还在研凝,但是依照你的行为 06/03 18:17
10F:→ Darknies: 并不会躲过之後的解释 06/03 18:18
一样那句,水族活体水草本来就有生有长,有生有长自然就有出让需求 本人不是店家,只是私人玩家 在自家养殖同一种活体水草,出让的自然就会是同一种活体水草,这应该是常识 如果本人养的是虾子,却也贩卖七彩神仙、龙鱼、海水鱼、孔雀鱼及各式各样螺类草类等 还有一大堆的新品设备器材,且在有版规的的依据下再来认定,这本人便鼻子摸摸没话说 但事实上本人的行为是这样吗? 而且您个人也已经三番两次承认没有版规及管理上没有明确规定及判断依据 那在这个案子又要怎麽断罪,本人还真的不懂。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19:13:46
11F:推 Darknies: 因为我接受你二手部品以及您说买了新品没用抛售的解释 06/03 19:21
12F:→ Darknies: 所以这并没有再判定依据里面 06/03 19:21
13F:→ Darknies: 那些种菜的农夫不也是有生有长,难道他们就不是菜农? 06/03 19:23
14F:→ Darknies: 不论是做健康还是为了赚钱,您贩售的行为是事实不是嘛? 06/03 19:23
15F:→ Darknies: 并且於2012年12月起开始就一直在贩售水晶虾不是吗? 06/03 19:24
16F:→ Darknies: 至於版规是把工作室/店家/长期卖家放在同一个栏位管理 06/03 19:25
17F:→ Darknies: 难道孔雀鱼工作室 只卖孔雀鱼 难道就不算工作室? 06/03 19:25
18F:→ Darknies: 难道私人玩家就算有销售行为 就不算是卖家?? 06/03 19:27
19F:→ Darknies: 别忘了 您的身份在选择[出售]时,就已经是卖方角色了 06/03 19:28
到任何二手交易板贩售物品的,都是卖家 但您要怎麽定义"长期",判断"长期",认定"长期" 来让这个"长期"符合版规条件 进而公告一个人是长期卖家、个人工作是甚至店家 而迫使其适用版规3.发文频率限制 请问您有做吗? 没有。 您不仅没做,还未斩先奏。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19:49:44
20F:推 Darknies: 基本上目前我们只观察到您是符合 长期卖家的状况... 06/03 20:47
21F:→ Darknies: 所以这是一个非常艰钜的一个情形..我们不希望牺牲掉其他 06/03 20:48
22F:→ Darknies: 使用者的权力,所以选择用公告的方式让您知道 您被列为 06/03 20:48
23F:→ Darknies: 长期卖家 06/03 20:49
24F:→ Darknies: 至於您为何在公告之後还违反发文限制,我想原因只有您自 06/03 20:50
25F:→ Darknies: 己知道. 06/03 20:51
这个论述 本人先前已经回答您了,但显然是没有看,而且没有吸收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radeCente/M.1433312927.A.68C.html 理由在 有公告才有违规水桶处分(有A的条件才有B的处分) 本案公告依版规即无成立条件,那又怎麽会有水桶处分(不符合A条件当然没有B的处分) 因为版规追根究底,就是没有作成公告成立的条件、依据、标准 而且您自始至终也只是依据个人判断来公告 由衷的希望您看得懂 况且,您公告下去就已经牺牲本人的权利了(因为本人的发文频率由2天变成14天) 而且是向大众昭告本人是长期卖家 现在居然在说不希望?未查明没依据就公告了还叫不希望? 再一次的,由衷的希望您看得懂 最後,谢谢您承认剥夺了我的权利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1:13:41
26F:推 Darknies: 不,我只是还给遵守规则的工作室/店家一个公道 06/03 22:10
不是很懂讲这种空泛的话有什麽意义? 真人社会,您以为在编剧拍电影吗? 其他人遵守版规,理所当然 本人也遵守版规,理所当然 但您处分没有根据,滥用权力,实在了然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2:17:23
27F:推 Darknies: 原来被两位板主都认为是符合长期卖家标准,都可以自己说 06/03 22:32
28F:→ Darknies: 不符合标准. 06/03 22:32
问您标准是什麽您也答不出来(另一位板主自己也还在问怎麽订标准) 实在是很可笑 不是就自己认定而已 还说什麽标准 真是冠冕堂皇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2:52:51
29F:推 Darknies: 您是在问我个人标准 还是讨论共同认知结果? 06/03 23:00
30F:→ Darknies: 我个人标准很简单 您的销售文章再过去超过80则 06/03 23:01
31F:→ Darknies: 并且超过90%都是销售水晶虾 06/03 23:02
32F:→ Darknies: 由於K大至今还尚未做任何回应,所以我没办法公开任何 06/03 23:02
33F:→ Darknies: 可能性的结论 06/03 23:03
34F:→ Darknies: 而且就算标准细则还没公布 但是方向已经确定 06/03 23:04
35F:→ Darknies: 意思就是说 您的状况不管结果怎样..就是定义於长期卖家 06/03 23:04
唉... 您又自爆了 这是您个人的标准 而不是这个板务上公示让大家遵守的一致标准 超过80则?超过90%都是销售水晶虾?这什麽东西? 这尺您自己的用得挺开心的。 另外标准还没公布就先套用在我身上? 法案还没立法,政府可以先执行嘛? 您在开什麽玩笑? 把板务当儿戏?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3/2015 2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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