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gucy ()
看板L_TradeCente
標題[申訴] aqua-shop版版主Darknies不當處分
時間Tue Jun 2 22:58:26 2015
申訴人:lagucy
被申訴人:aqua-shop版主Darknies
看板板名:aqua-shop
申訴訴求:撤銷長期賣家認定公告及撤銷水桶處分
申訴文章: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qua-shop/M.1432749695.A.D73.html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qua-shop/M.1433253748.A.8D4.html
申訴處分:水桶60天及刪文
申訴內容:
1.
本人帳號lagucy於104/5/28 02:01:32 於aqua-shop版經版主Darknies公告本人為"長期賣
家"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qua-shop/M.1432749695.A.D73.html
2.
本人於同日11:05:57去文該板主反應質疑判定依據及標準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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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如文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qua-shop/M.1432749695.A.D73.html
本人活體販售時有時無,有量才賣,沒產當然沒PO,從貴席所查紀錄也看得出來
本人用品販售也是因近期搬家撤缸才出售,並非常時販售
因此請問又何以判定本人為長期賣家?
而又判定標準如何?
能榮登本版第一位公告賣家實感榮幸
本人也僅是私家養殖同種活體,販售同種活體也屬常理
如本人同時販售多類活體且為長期被公告限制當無意見
但是事實並非如此
如果依貴席粗略判斷及自行認定之標準,版上亦常有版友重複販售相同水草、物品、設備
亦當比照辦理,並請於事前增設版規及判斷依據以服民心
若無,請予撤回本案公告及相關限制
當然
版友們同本人一樣,也是自家養殖,水草、活體本來就有生有長
有量時PO文出讓亦也合理
因此建請審慎考量
開此先例僅是徒增多方困擾
本人過往發文嚴守版規規定,頻率及內容格式均按版規辦理
責任義務已善盡且明瞭
因此,如無明確違反版規事項而遭受處分及限制
本人也將採取相關行動以保權利,並向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還請貴席酌查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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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該板主於同日12:51:25回覆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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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見我也會轉達至另一位板主知道
但是已您的部份來說 我先前已經跟K大討論過 共同認定您的發文頻率 及品項
是可以定義為長期賣家/工作室
至於限制,我並沒有限制您發言(水桶) 只是提醒您, 您的狀況已經符合長期賣家的情形
那其他板友部份 我們會陸續補上(當然如果他們本身發文間隔超過兩週以上就不會
特別列出)
此外器材部份,除了有使用過得以外..也是有新品不是?
不論如何,我會將您的信件轉至K大,我們討論是否有可以改善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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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人於14:25:47再度回覆反應判定之依據標準疑慮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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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的部份,我想任何人都有東西買多了或買了沒用到的情形
但我想這應該不是糾結或判定的依據(或者也是?)
所以我想癥結點在於貴席如何判定一個人是否屬於所謂的長期賣家/工作室?標準?
就我的認知
長期賣家/工作室應該是指,經常性販售多種商品且為全新品的對象
至於水草活體部份,就像前文所說的,有生有長,多了就出讓
就水族而言本就如此,應當也屬合理可接受範圍,而不需無限上綱
如覺不妥,回歸本位,就該訂立統一規範的標準,再據以公告施行
而非個人審查,個案認定
謝謝您,打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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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時隔5日,截至104/6/2止
該板二位板主仍未就本人所提疑慮提出明確說明
6.
再查該板版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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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發文週期規定 請務必詳讀
(3)工作室/店家/長期賣家之發文週期為14天整
-> 違者水桶兩個月 相關文章小d刪除 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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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並未明述何謂"長期賣家"之判定依據及標準
亦即未有明確之規定
此由Darknies回覆本人文章亦可得知
另本人亦已向Darknies解釋其作為之發文頻率、品項及新品之認定
旨在陳述本人所售物品時有時無並非常時販售,且物品亦非為固定品項之新品
惟該二位板主卻遲無法明確說明規定依據何在
因此證明
該二位板主認定本人為"長期賣家"之依據
僅係依個人主觀認定及自由心證
以此理板,實讓人無所適從
7.
呈上所述
本人於104/6/2發文出售物品
隨即再被Darknies刪除文章並水桶本人60天
8.
綜述
在板務規定尚未明確前
即不應肆意作下處分
因此訴請
1.撤銷該板對本人之長期賣家認定公告
2.撤銷水桶處分
謹此,敬予明察。
104/06/02 23:48
補充1.:
本人發文皆謹遵版規頻率規定(至少間隔48小時以上)
如果每隔48小時或以上貼一次文就是所謂的長期賣家
板主應明確定論,並列於版規以供遵守
補充2.:
另本人過去於該板貼文行為並未被框以此認定
由此可知過去歷任板主並不認定此類行為已構成可認定長期賣家之條件,且未違反版規
然而為何該板主上任後即作此判定?
由此足知,該板主執行版規係無依據
因此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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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2/2015 23:49:25
※ 編輯: lagucy (123.194.162.147), 06/02/2015 23: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