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gucy ()
看板L_TradeCente
标题[申诉] aqua-shop版版主Darknies不当处分
时间Tue Jun 2 22:58:26 2015
申诉人:lagucy
被申诉人:aqua-shop版主Darknies
看板板名:aqua-shop
申诉诉求:撤销长期卖家认定公告及撤销水桶处分
申诉文章: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qua-shop/M.1432749695.A.D73.htm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qua-shop/M.1433253748.A.8D4.html
申诉处分:水桶60天及删文
申诉内容:
1.
本人帐号lagucy於104/5/28 02:01:32 於aqua-shop版经版主Darknies公告本人为"长期卖
家"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qua-shop/M.1432749695.A.D73.html
2.
本人於同日11:05:57去文该板主反应质疑判定依据及标准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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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如文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qua-shop/M.1432749695.A.D73.html
本人活体贩售时有时无,有量才卖,没产当然没PO,从贵席所查纪录也看得出来
本人用品贩售也是因近期搬家撤缸才出售,并非常时贩售
因此请问又何以判定本人为长期卖家?
而又判定标准如何?
能荣登本版第一位公告卖家实感荣幸
本人也仅是私家养殖同种活体,贩售同种活体也属常理
如本人同时贩售多类活体且为长期被公告限制当无意见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依贵席粗略判断及自行认定之标准,版上亦常有版友重复贩售相同水草、物品、设备
亦当比照办理,并请於事前增设版规及判断依据以服民心
若无,请予撤回本案公告及相关限制
当然
版友们同本人一样,也是自家养殖,水草、活体本来就有生有长
有量时PO文出让亦也合理
因此建请审慎考量
开此先例仅是徒增多方困扰
本人过往发文严守版规规定,频率及内容格式均按版规办理
责任义务已善尽且明了
因此,如无明确违反版规事项而遭受处分及限制
本人也将采取相关行动以保权利,并向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还请贵席酌查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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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板主於同日12:51:25回覆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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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见我也会转达至另一位板主知道
但是已您的部份来说 我先前已经跟K大讨论过 共同认定您的发文频率 及品项
是可以定义为长期卖家/工作室
至於限制,我并没有限制您发言(水桶) 只是提醒您, 您的状况已经符合长期卖家的情形
那其他板友部份 我们会陆续补上(当然如果他们本身发文间隔超过两周以上就不会
特别列出)
此外器材部份,除了有使用过得以外..也是有新品不是?
不论如何,我会将您的信件转至K大,我们讨论是否有可以改善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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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人於14:25:47再度回覆反应判定之依据标准疑虑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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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的部份,我想任何人都有东西买多了或买了没用到的情形
但我想这应该不是纠结或判定的依据(或者也是?)
所以我想症结点在於贵席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否属於所谓的长期卖家/工作室?标准?
就我的认知
长期卖家/工作室应该是指,经常性贩售多种商品且为全新品的对象
至於水草活体部份,就像前文所说的,有生有长,多了就出让
就水族而言本就如此,应当也属合理可接受范围,而不需无限上纲
如觉不妥,回归本位,就该订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再据以公告施行
而非个人审查,个案认定
谢谢您,打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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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时隔5日,截至104/6/2止
该板二位板主仍未就本人所提疑虑提出明确说明
6.
再查该板版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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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文周期规定 请务必详读
(3)工作室/店家/长期卖家之发文周期为14天整
-> 违者水桶两个月 相关文章小d删除 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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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规并未明述何谓"长期卖家"之判定依据及标准
亦即未有明确之规定
此由Darknies回覆本人文章亦可得知
另本人亦已向Darknies解释其作为之发文频率、品项及新品之认定
旨在陈述本人所售物品时有时无并非常时贩售,且物品亦非为固定品项之新品
惟该二位板主却迟无法明确说明规定依据何在
因此证明
该二位板主认定本人为"长期卖家"之依据
仅系依个人主观认定及自由心证
以此理板,实让人无所适从
7.
呈上所述
本人於104/6/2发文出售物品
随即再被Darknies删除文章并水桶本人60天
8.
综述
在板务规定尚未明确前
即不应肆意作下处分
因此诉请
1.撤销该板对本人之长期卖家认定公告
2.撤销水桶处分
谨此,敬予明察。
104/06/02 23:48
补充1.:
本人发文皆谨遵版规频率规定(至少间隔48小时以上)
如果每隔48小时或以上贴一次文就是所谓的长期卖家
板主应明确定论,并列於版规以供遵守
补充2.:
另本人过去於该板贴文行为并未被框以此认定
由此可知过去历任板主并不认定此类行为已构成可认定长期卖家之条件,且未违反版规
然而为何该板主上任後即作此判定?
由此足知,该板主执行版规系无依据
因此为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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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radeCente/M.1433257109.A.2FB.html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2/2015 23:49:25
※ 编辑: lagucy (123.194.162.147), 06/02/2015 23: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