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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a2231 (我包出了一隻烏龜)》之銘言: : 既然已知版規 : "被標記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刪除"為何還來爭執呢? 首先,就您提到上述此點,我先說明一下我的個案, 我發文到刪文中間間隔不過短短2分鐘內,甚至1分鐘都不到, 我刪文時根本不知道我已經被S= = 這點我也已在您告知我要水桶時跟您說明, 而且我有跟您說過我當初刪文是因為我覺得全文我都想修改, 所以我立刻就重發了一篇, 相信您可以去查一下我的發文與刪文記錄(我是不知道有沒有種東西) 應該可以很清楚證明我所言無誤, 當我告知您我刪文同時根本沒發現被S,請您們在發文與S之間該給予緩衝時間 您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回覆,只有告知我板規= = 所以我認為我的言論自由被侵犯是基於 我認為「我自己發的文不能刪掉還要被懲處這點」 : 新進入一個看版, : 看版規再為發文應該是基本要求吧。 : 就跟開車前記得先加油是一樣道理吧XD : 至於所主張的是 : "並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認為上述該法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言論自由, : 如果板主認為此條板規合理,也應該有明確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 首先,立法部分,若是您需要討論。 : 基於我們洽特版沿襲傳統版規,僅作部分修正, : 需要花些時間查詢當初立法之目的,所以這部分容後再補。 : 但是若是就言論自由限制部分, : 我想憲法第23條告訴我們的 : 「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或許在本案件中,沒有"避免緊急危難"的成分, : 但是若以ptt的洽特版作為一個縮小版的社會的話, : 那我想剩下三個要件應該都可以符合吧。 再者,您提到所謂的憲法第23條,(原本我根本就沒想扯這麼遠= =) 如果針對個案解釋上來看, 我認為該條文不適當的原因是因為我完全沒看到任何立法理由, 您所謂的符合上述三種要件, 可能要先請您提出所謂的立法理由, 然後就比例原則與密度審查上來看, 關於被S文發文者不能自刪這點是否符合第23條所謂的限制 (關於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部分,必須依造嚴格的審查標準, 所以若要事前限制我們的言論自由,必須是追求重大迫切利益) 但是在本案中,因為您未提出立法理由, 所以我們也無重檢驗您所謂的符合要件, 在於保護基本權利下,應不能適用憲法第23條。 : 此外,您所提出的 : "但是我認為如果板友認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 欲修改之文可能佔了多數想直接刪除修改," : 也許版主已先有定見,認為按大寫E就可以完全作到修正的必要性。 : 所以至少在版主的立場下, : 在「沒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維持「原有版規」應該是最恰當的作法。 : 若是「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 : 自然應該發文至版上討論以及進入表決程序才是。 : 並非如您主張般的 : "我認為此條板規相當的不合理應該修改或廢止。" : 除了有違修改版規程序外,亦無法表達或許是大多數的版友的意見。 是問,我在被您水桶的情況下,有任何機會在chat82gether板po文嗎? : 基本上, : 若是要討論到主觀是否具備故意或是過失,那就要看處罰的程度可言。 : 然而主觀意圖求取真意之不可能性,所以不管是何版,都是以客觀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 當然,談到刑法部分,或許欠缺意圖就不成罪。 : 可是在民法上"過失"就可以受到相當處罰,不知道您未於po文前研究版規, : 是否已經構成"過失"? : 而且,像是L版主,也曾經因為疏忽而多po, : 雖說版主沒有被水桶之可能性,但為維持版規處罰之一致性, : L版主仍舊有自行處罰自己。XD 我今天根本就不是想要討論刑法或是民法上的問題, 我只是針對該板所謂的三天一po並未做明確性的解釋, 容易使人誤解,應該訂立出一套標準,使po文者與被水桶者直接明瞭, 而不是事後雙方之間就被懲處與該條板規定義性做誤解。 加以 若您今天要拿刑法與民法的規定來講, 只要具有一定的懲處行為這就又牽涉到我們的言論自由= = 我認為這樣子根本就講不完,所以我提出來認為此條不恰當, 是希望可以得到一個明確且定義性並使板有信服的回應。 : 不曉得這部分版規有何問題呢? : 對於已經施行將近2~3個月的版規, : 基本上版主對於處理版主代證規定認定的並非如版規般嚴格。 : 畢竟不能期待每個主購或是團員都把所有的相關信件備份留下。 : 所以當版主發現版友提供資料不甚完全時, : 會另行寫信告知,並詢問是否有其餘資料或請主購來信溝通等方式, : 以補充萬一有"必須檢具「白單」及「主購的通告信」"的情形。 針對此條,我承認並未先跟您做進一步溝通,是我的疏失, 但是因為在我po文前,我的團員遇到此類的問題, 我提出來的目的是認為您們可以妥善具備替代方案, 很多板友可能因為是板規而不敢對你們做出任何的抵抗, 既然我看到有認為不恰當的地方,我當然有表達我意見的權利, 如果是如您所述,可以有請主購來信溝通等等, 那也請您明確的在板規上註明,以免產生誤會。 因板規有提到資料不足板主會當沒看到= = (再者,我認為主購、團員與板主之間這樣一來一往, 或許已經超過被S文會備刪除的24小時期限內,是否應該也把此點列入考慮, 而設計出更具有裁量空間的板規) 謝謝。 : 實行此項板規以來,幸而無其餘版友質疑此一版規有問題之部分。 : 所以您所主張 : "板規卻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點也會造成板友的不便。" : 或許在版主看來並無此情事, : 若有疑問或是真的覺得有改進之必要, : 誠如前面所述,或許發文於洽特版討論勝過於組務主張。 : 或許這是比例原則中,所謂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的部分吧:) : : 4. 綜合上述: : : 關於申訴的第1.2點,我曾經在與該板板主hana2231爭論中提出來, : : 但是hana2231卻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 我認為這樣的作法無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 謝謝。 : 誠如前述, : 我以為往來信件已資表達我的意見, : 或許仍有不足之處以致原po需要上組務表達意見, : 若有必要可公開信件至版上, : 以證明並未有您主張"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此一指控不只讓人氣憤, : 亦影響到未來執行版務受人質疑有無具備正確性, : 更無法使洽特版另兩位版主信任本人有獨立處理版務之能力。 : 因此之故,個人不客氣的認為您的主張, : 不論是哪一部分,均不存在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
1F:推 ganbaday:1.無論有無s,客觀事實是你一天貼兩篇...超過頻率了 11/16 23:58
2F:推 ganbaday:2.3天1PO嫌太短看不懂,板主改成「每三天只能發一次文」 11/17 00:08
3F:→ ganbaday:樓主把「3日一po」看成「續三天都po同一篇」的意思... 11/17 00:11
4F:→ ganbaday:所以一直覺得「我明明就沒有連續3天po同一篇阿」 11/17 00:12
5F:→ ganbaday:板主貼版規給他看沒用,因為根本的誤會在於兩人解讀不同 11/17 00:13
6F:→ ganbaday:對於老手來說很習慣了沒發現其他可能思考方向,但若新手 11/17 00:15
7F:→ ganbaday:一接觸,只能照基本語法去翻譯,詞不達意就是法規疏漏了 11/17 00:16
8F:→ hana2231:呃...基本上我只有桶他刪s文而已 11/17 00:16
9F:→ hana2231:3天一po我只是順口提醒他這樣算是違反3天一po 11/17 00:17
10F:→ hana2231:但是並沒有拿這條來桶他 11/17 00:17
11F:→ ganbaday:刪s文請見信箱,這條穩輸... 11/17 00:29
12F:→ ganbaday:另外「續三天都po同一篇」的意思也不是我想到了,我老了 11/17 00:30
13F:→ ganbaday:是我問樓主,他說了我才發現這樣挺順XD 11/17 00:31
14F:推 ganbaday:我找不到水桶公告...哪篇@_@a 11/17 00:34
15F:→ hana2231:基本上在我上任前 洽特的水桶就已經沒有公告了@@" 11/17 00:45
16F:→ hana2231:當初前板主在帶我們的時候也有說之前有公告 但後來因為 11/17 00:46
17F:→ hana2231:公告太多會公告不完 所以就沒公告了 11/17 00:46
18F:推 ganbaday:暈)想辦法放在推文/或任何可查閱之處吧...站規 11/17 00:51
19F:→ hana2231:感謝提醒@@" 以後會統一在置底公告 11/17 00:54
20F:→ hana2231:置底有3天一po的範列 (ex.6/1轉讓 6/4才可再度轉讓) 11/17 00:55
21F:推 ganbaday:站規11,這是在保護你,不然申訴你拿不出證據怎半 11/17 00:56
22F:→ ganbaday:有人被水桶,沒有任何紀錄 跳到黃河洗不清 11/17 00:57
23F:→ ganbaday:那個範例還是不清楚,同一id同一物品 11/17 00:57
※ 編輯: YvetteG 來自: 140.112.218.1 (11/17 01:05)
24F:推 ganbaday:「同一id同一物品每三天內只能轉讓一次」 how? 11/1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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