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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a2231 (我包出了一只乌龟)》之铭言: : 既然已知版规 : "被标记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删除"为何还来争执呢? 首先,就您提到上述此点,我先说明一下我的个案, 我发文到删文中间间隔不过短短2分钟内,甚至1分钟都不到, 我删文时根本不知道我已经被S= = 这点我也已在您告知我要水桶时跟您说明, 而且我有跟您说过我当初删文是因为我觉得全文我都想修改, 所以我立刻就重发了一篇, 相信您可以去查一下我的发文与删文记录(我是不知道有没有种东西) 应该可以很清楚证明我所言无误, 当我告知您我删文同时根本没发现被S,请您们在发文与S之间该给予缓冲时间 您并没有给我任何的回覆,只有告知我板规= = 所以我认为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是基於 我认为「我自己发的文不能删掉还要被惩处这点」 : 新进入一个看版, : 看版规再为发文应该是基本要求吧。 : 就跟开车前记得先加油是一样道理吧XD : 至於所主张的是 : "并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认为上述该法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言论自由, : 如果板主认为此条板规合理,也应该有明确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 首先,立法部分,若是您需要讨论。 : 基於我们洽特版沿袭传统版规,仅作部分修正, : 需要花些时间查询当初立法之目的,所以这部分容後再补。 : 但是若是就言论自由限制部分, : 我想宪法第23条告诉我们的 : 「各条所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 : 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或许在本案件中,没有"避免紧急危难"的成分, : 但是若以ptt的洽特版作为一个缩小版的社会的话, : 那我想剩下三个要件应该都可以符合吧。 再者,您提到所谓的宪法第23条,(原本我根本就没想扯这麽远= =) 如果针对个案解释上来看, 我认为该条文不适当的原因是因为我完全没看到任何立法理由, 您所谓的符合上述三种要件, 可能要先请您提出所谓的立法理由, 然後就比例原则与密度审查上来看, 关於被S文发文者不能自删这点是否符合第23条所谓的限制 (关於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部分,必须依造严格的审查标准, 所以若要事前限制我们的言论自由,必须是追求重大迫切利益) 但是在本案中,因为您未提出立法理由, 所以我们也无重检验您所谓的符合要件, 在於保护基本权利下,应不能适用宪法第23条。 : 此外,您所提出的 : "但是我认为如果板友认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 欲修改之文可能占了多数想直接删除修改," : 也许版主已先有定见,认为按大写E就可以完全作到修正的必要性。 : 所以至少在版主的立场下, : 在「没有版友有疑义的情况下」维持「原有版规」应该是最恰当的作法。 : 若是「有版友有疑义的情况下」, : 自然应该发文至版上讨论以及进入表决程序才是。 : 并非如您主张般的 : "我认为此条板规相当的不合理应该修改或废止。" : 除了有违修改版规程序外,亦无法表达或许是大多数的版友的意见。 是问,我在被您水桶的情况下,有任何机会在chat82gether板po文吗? : 基本上, : 若是要讨论到主观是否具备故意或是过失,那就要看处罚的程度可言。 : 然而主观意图求取真意之不可能性,所以不管是何版,都是以客观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 当然,谈到刑法部分,或许欠缺意图就不成罪。 : 可是在民法上"过失"就可以受到相当处罚,不知道您未於po文前研究版规, : 是否已经构成"过失"? : 而且,像是L版主,也曾经因为疏忽而多po, : 虽说版主没有被水桶之可能性,但为维持版规处罚之一致性, : L版主仍旧有自行处罚自己。XD 我今天根本就不是想要讨论刑法或是民法上的问题, 我只是针对该板所谓的三天一po并未做明确性的解释, 容易使人误解,应该订立出一套标准,使po文者与被水桶者直接明了, 而不是事後双方之间就被惩处与该条板规定义性做误解。 加以 若您今天要拿刑法与民法的规定来讲, 只要具有一定的惩处行为这就又牵涉到我们的言论自由= = 我认为这样子根本就讲不完,所以我提出来认为此条不恰当, 是希望可以得到一个明确且定义性并使板有信服的回应。 : 不晓得这部分版规有何问题呢? : 对於已经施行将近2~3个月的版规, : 基本上版主对於处理版主代证规定认定的并非如版规般严格。 : 毕竟不能期待每个主购或是团员都把所有的相关信件备份留下。 : 所以当版主发现版友提供资料不甚完全时, : 会另行写信告知,并询问是否有其余资料或请主购来信沟通等方式, : 以补充万一有"必须检具「白单」及「主购的通告信」"的情形。 针对此条,我承认并未先跟您做进一步沟通,是我的疏失, 但是因为在我po文前,我的团员遇到此类的问题, 我提出来的目的是认为您们可以妥善具备替代方案, 很多板友可能因为是板规而不敢对你们做出任何的抵抗, 既然我看到有认为不恰当的地方,我当然有表达我意见的权利, 如果是如您所述,可以有请主购来信沟通等等, 那也请您明确的在板规上注明,以免产生误会。 因板规有提到资料不足板主会当没看到= = (再者,我认为主购、团员与板主之间这样一来一往, 或许已经超过被S文会备删除的24小时期限内,是否应该也把此点列入考虑, 而设计出更具有裁量空间的板规) 谢谢。 : 实行此项板规以来,幸而无其余版友质疑此一版规有问题之部分。 : 所以您所主张 : "板规却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这点也会造成板友的不便。" : 或许在版主看来并无此情事, : 若有疑问或是真的觉得有改进之必要, : 诚如前面所述,或许发文於洽特版讨论胜过於组务主张。 : 或许这是比例原则中,所谓的「手段有助於目的达成」的部分吧:) : : 4. 综合上述: : : 关於申诉的第1.2点,我曾经在与该板板主hana2231争论中提出来, : : 但是hana2231却没有明确的回应,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 我认为这样的作法无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 谢谢。 : 诚如前述, : 我以为往来信件已资表达我的意见, : 或许仍有不足之处以致原po需要上组务表达意见, : 若有必要可公开信件至版上, : 以证明并未有您主张"没有明确的回应,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此一指控不只让人气愤, : 亦影响到未来执行版务受人质疑有无具备正确性, : 更无法使洽特版另两位版主信任本人有独立处理版务之能力。 : 因此之故,个人不客气的认为您的主张, : 不论是哪一部分,均不存在理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
1F:推 ganbaday:1.无论有无s,客观事实是你一天贴两篇...超过频率了 11/16 23:58
2F:推 ganbaday:2.3天1PO嫌太短看不懂,板主改成「每三天只能发一次文」 11/17 00:08
3F:→ ganbaday:楼主把「3日一po」看成「续三天都po同一篇」的意思... 11/17 00:11
4F:→ ganbaday:所以一直觉得「我明明就没有连续3天po同一篇阿」 11/17 00:12
5F:→ ganbaday:板主贴版规给他看没用,因为根本的误会在於两人解读不同 11/17 00:13
6F:→ ganbaday:对於老手来说很习惯了没发现其他可能思考方向,但若新手 11/17 00:15
7F:→ ganbaday:一接触,只能照基本语法去翻译,词不达意就是法规疏漏了 11/17 00:16
8F:→ hana2231:呃...基本上我只有桶他删s文而已 11/17 00:16
9F:→ hana2231:3天一po我只是顺口提醒他这样算是违反3天一po 11/17 00:17
10F:→ hana2231:但是并没有拿这条来桶他 11/17 00:17
11F:→ ganbaday:删s文请见信箱,这条稳输... 11/17 00:29
12F:→ ganbaday:另外「续三天都po同一篇」的意思也不是我想到了,我老了 11/17 00:30
13F:→ ganbaday:是我问楼主,他说了我才发现这样挺顺XD 11/17 00:31
14F:推 ganbaday:我找不到水桶公告...哪篇@_@a 11/17 00:34
15F:→ hana2231:基本上在我上任前 洽特的水桶就已经没有公告了@@" 11/17 00:45
16F:→ hana2231:当初前板主在带我们的时候也有说之前有公告 但後来因为 11/17 00:46
17F:→ hana2231:公告太多会公告不完 所以就没公告了 11/17 00:46
18F:推 ganbaday:晕)想办法放在推文/或任何可查阅之处吧...站规 11/17 00:51
19F:→ hana2231:感谢提醒@@" 以後会统一在置底公告 11/17 00:54
20F:→ hana2231:置底有3天一po的范列 (ex.6/1转让 6/4才可再度转让) 11/17 00:55
21F:推 ganbaday:站规11,这是在保护你,不然申诉你拿不出证据怎半 11/17 00:56
22F:→ ganbaday:有人被水桶,没有任何纪录 跳到黄河洗不清 11/17 00:57
23F:→ ganbaday:那个范例还是不清楚,同一id同一物品 11/17 00:57
※ 编辑: YvetteG 来自: 140.112.218.1 (11/17 01:05)
24F:推 ganbaday:「同一id同一物品每三天内只能转让一次」 how? 11/1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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