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L_TradeCente
標題Re: [申訴] Chat82gether部份板規不適當
時間Tue Nov 16 23:34:09 2010
這case沒人水桶,只是討論「版規合理性」,應該沒有不能回吧@_@
兩個冒號是Y同學的引言,一個冒號是h同學的引言
※ 引述《hana2231 (我包出了一隻烏龜)》之銘言:
: ※ 引述《YvetteG (鳥)》之銘言:
: : 1.當你的文章被標示 s 時,也請看這篇來做修改!
: : <被標示 s 的文章請不要刪除 違者水桶一周>
: : 被標記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刪除,已經爬過文及,
: : 並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認為上述該法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言論自由,
我猜啦,沒違規的可以自d,違規的只標記而不刪文,並禁止自刪,
「可能是」為了讓不看規定的使用者,被迫去看規定找出自己s的原因,進而減少犯錯率
(也就是逼犯錯者去面對,而不准逃避)
: : 卻因為已經被S而無法刪除,是否明確對我們的言論自由造成侵犯,
看不太懂原提問者的理由,有寫錯可以大寫E修改呀...是不知道這個指令嗎?
: 那我想剩下三個要件應該都可以符合吧。
原發問者拿言論自由有點怪,言論自由應該是「發聲不應該被無理限制住」,
這裡是問「身為著作人,為什麼無權刪除自己的著作?」比較合適
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
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by wiki)
而著作人格權又不得拋棄,即使著作財產權已不受保護(例如作者自願拋棄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依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by 著作權法21條)
是的,身為文章作者,居然連刪除自己發表的文章這最基本的權利都沒有,
但是ptt以及每個bbs上,都有類似的規定(基於管理上方便等理由)
違法嗎?想到解套理由就不會了:
「寫信給板主,以著作權人身份要求板主刪除」只要
板主代刪,就不會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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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應該發文至版上討論以及進入表決程序才是。
這是錯的XD
ptt沒有規定板主制定版規必須採用民主表決,而且有不少看板是板主自行立法。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都ok:
a.不會被圍剿到罷免成功 b.不牴觸法律、站規、群組及組規
我是覺得你們不妨直接申請「看板禁止自刪」,相關理由可參考其他板主,
畢竟交易類型的板,交易完成標題改一下就可以表示售出,不自刪並不會有啥影響。
而保留原文做為糾紛採證有其好處。(若有人想d,寫信給
板主代勞也不會差那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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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轉讓--◇ 時限並無規定
: : ◇ 3天一po 違者刪文+水桶3天 以日期為準 (ex.6/1轉讓 6/4才可再度轉讓)
: : 針對此點,chat82gether板主hana2231認為板友當天自刪文而重po亦算
洗版不是主觀「想洗」才是洗,客觀事實上已經形成洗版了呀...
這是公平性問題,為什麼我每三天po一次,你可以不用等三天?
刪除重po這種行為,俗稱「
手動置底」,也就是把文章往前推到最新,提高閱覽率,
所有人都必須3天才能當一次「最新文章」,這樣才公平,很合理。
: 是否已經構成"過失"?
沒顧慮到客觀事實上已然產生洗版,是過失...不過解釋手動置底應該不用那麼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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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板主代證需符合要求之格式並附上合購證明
: : ptt的信件空間也有限,如果未能提出上述二附件,
: : 板規卻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點也會造成板友的不便。
: 基本上版主對於處理版主代證規定認定的並非如版規般嚴格。
「板主有權不代證」=要不要證都可=
也可以證
原本就沒有把話說死,附件只是方便辦事吧,沒有附件只是要多花點時間查,個案處理
其實這類規定,嚇阻及篩選才是主要用意,嚇跑偷渡的人而已
對方若不來幫證,或者交易完成就不上站~該轉讓的東西早就在他上站之前賣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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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綜合上述:
: : 我認為這樣的作法無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或許仍有不足之處以致原po需要上組務表達意見,
這篇走錯板,針對「版規」討論,依據站規25、26條,是在
該板討論。
此既非申訴文、亦非檢舉文,更不是"組務板"的版規或組規討論:p
除非,要「檢舉」板主「立法權」使用不當,那就可以貼組務(但必須完成溝通程序)
若確為此,我非常期待XD 案例罕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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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7.147 (11/16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