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调)
看板L_TradeCente
标题Re: [申诉] Chat82gether部份板规不适当
时间Tue Nov 16 23:34:09 2010
这case没人水桶,只是讨论「版规合理性」,应该没有不能回吧@_@
两个冒号是Y同学的引言,一个冒号是h同学的引言
※ 引述《hana2231 (我包出了一只乌龟)》之铭言:
: ※ 引述《YvetteG (鸟)》之铭言:
: : 1.当你的文章被标示 s 时,也请看这篇来做修改!
: : <被标示 s 的文章请不要删除 违者水桶一周>
: : 被标记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删除,已经爬过文及,
: : 并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认为上述该法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言论自由,
我猜啦,没违规的可以自d,违规的只标记而不删文,并禁止自删,
「可能是」为了让不看规定的使用者,被迫去看规定找出自己s的原因,进而减少犯错率
(也就是逼犯错者去面对,而不准逃避)
: : 却因为已经被S而无法删除,是否明确对我们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
看不太懂原提问者的理由,有写错可以大写E修改呀...是不知道这个指令吗?
: 那我想剩下三个要件应该都可以符合吧。
原发问者拿言论自由有点怪,言论自由应该是「发声不应该被无理限制住」,
这里是问「身为着作人,为什麽无权删除自己的着作?」比较合适
着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
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
利用着作损害着作人名誉的权利。(by wiki)
而着作人格权又不得抛弃,即使着作财产权已不受保护(例如作者自愿抛弃财产权),
着作人格权依然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by 着作权法21条)
是的,身为文章作者,居然连删除自己发表的文章这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
但是ptt以及每个bbs上,都有类似的规定(基於管理上方便等理由)
违法吗?想到解套理由就不会了:
「写信给板主,以着作权人身份要求板主删除」只要
板主代删,就不会有问题了~
======================================
: 自然应该发文至版上讨论以及进入表决程序才是。
这是错的XD
ptt没有规定板主制定版规必须采用民主表决,而且有不少看板是板主自行立法。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都ok:
a.不会被围剿到罢免成功 b.不抵触法律、站规、群组及组规
我是觉得你们不妨直接申请「看板禁止自删」,相关理由可参考其他板主,
毕竟交易类型的板,交易完成标题改一下就可以表示售出,不自删并不会有啥影响。
而保留原文做为纠纷采证有其好处。(若有人想d,写信给
板主代劳也不会差那几天)
======================================
: : 2.转让--◇ 时限并无规定
: : ◇ 3天一po 违者删文+水桶3天 以日期为准 (ex.6/1转让 6/4才可再度转让)
: : 针对此点,chat82gether板主hana2231认为板友当天自删文而重po亦算
洗版不是主观「想洗」才是洗,客观事实上已经形成洗版了呀...
这是公平性问题,为什麽我每三天po一次,你可以不用等三天?
删除重po这种行为,俗称「
手动置底」,也就是把文章往前推到最新,提高阅览率,
所有人都必须3天才能当一次「最新文章」,这样才公平,很合理。
: 是否已经构成"过失"?
没顾虑到客观事实上已然产生洗版,是过失...不过解释手动置底应该不用那麽累XD
======================================
: : 板主代证需符合要求之格式并附上合购证明
: : ptt的信件空间也有限,如果未能提出上述二附件,
: : 板规却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这点也会造成板友的不便。
: 基本上版主对於处理版主代证规定认定的并非如版规般严格。
「板主有权不代证」=要不要证都可=
也可以证
原本就没有把话说死,附件只是方便办事吧,没有附件只是要多花点时间查,个案处理
其实这类规定,吓阻及筛选才是主要用意,吓跑偷渡的人而已
对方若不来帮证,或者交易完成就不上站~该转让的东西早就在他上站之前卖掉了
======================================
: : 4. 综合上述:
: : 我认为这样的作法无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或许仍有不足之处以致原po需要上组务表达意见,
这篇走错板,针对「版规」讨论,依据站规25、26条,是在
该板讨论。
此既非申诉文、亦非检举文,更不是"组务板"的版规或组规讨论:p
除非,要「检举」板主「立法权」使用不当,那就可以贴组务(但必须完成沟通程序)
若确为此,我非常期待XD 案例罕见呢!
--
※ 编辑: ganbaday 来自: 140.123.237.147 (11/16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