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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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宣判] kuijun228不服GossipPicket板主ubcs判決申訴案
時間Tue Sep 15 18:56:50 2026
【裁判字號】啃瓜子聊天組務裁字第 20260915-GossipPicket 2號
【裁判日期】2026年9月15日
【裁判案由】kuijun228不服GossipPicket板主ubcs判決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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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一、關於濫用檢舉處分之申訴有理由。原認定申訴人
kuijun228違反「五日內無新違規事由或新事證重複
檢舉」規定所為之退文處分,及其後改處之水桶
一百八十日處分,均予撤銷。
二、請被申訴板主公告撤銷前項處分,解除本案所設
禁言限制,並註明該次違規認定已撤銷,不得作為
後續累犯或加重處分之依據。原退文紀錄如尚未
取消,應協助循站內程序辦理。
三、關於請求重新審理
#1gcvwgoZ 原檢舉案之部分,
尚待釐清其事前溝通程序並補齊被檢舉文章全文,
暫緩受理,另行處理。本判決不就BlueBird5566
原文章是否違規作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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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案件經過及審理範圍
申訴人於2026年9月5日,就BlueBird5566發表於
Gossiping板之文章
#1gclPGbs,提出泛政治檢舉。
板主redDest於9月6日以「有提供其他更新 算有掛」
認定未達違規。
申訴人於9月9日再次檢舉同一文章,記載「內文為
政治相關影片之討論,非爆料,為泛政治文章」,
並增列政治八卦、政治問卦及累犯相關規定。
被申訴板主ubcs認為第二篇未清楚說明不接受原
判決之理由,構成五日內無新事證重複檢舉,於
9月10日予以退文。依處分公告記載,其後經申請
改為實名水桶一百八十日。
申訴人經與ubcs溝通未果,請求撤銷水桶,並重新
審理原檢舉案。
本次先就申訴人是否構成違規重複檢舉作成判斷。
其程序權利是否受到不當限制,與原檢舉是否有
理由,屬不同問題,應分別審查。
二、程序事項
申訴人已提出第二篇遭退回之檢舉文、第一次檢舉
文及處理結果、溝通信件與處分公告。ubcs回信亦
明示已完成溝通程序。就撤銷本次處分之請求,
所需基本文件及事前溝通程序已具備。
至原檢舉案重新審理部分,現有資料尚未呈現與
redDest就原判決之溝通紀錄,亦未附被檢舉文章
全文,應另行補正或說明,不能逕依本次撤銷處分
而認定原檢舉成立。
三、適用規定
GossipPicket板規第二條禁止五日內無新違規事由
或新事證重複檢舉同一文章,並另規定:
「如板主判定該檢舉文未達標準,欲對板主之處置
做出不同之解釋,可再張貼一篇新的檢舉文,並請
於新的檢舉文內說明清楚不接受板主說明之理由。
但僅限一次。」
兩項規定應一併理解。第二次檢舉即使未提出新的
事實證據,仍可能因已針對原判決提出不同解釋,
而屬一次再議範圍。
是否符合再議要求,應依文章實際內容判斷。
板規並未要求使用「我不服」或「因不服判決故
再度檢舉」等固定文字,不得僅因未使用此類字句,
即認定違規。
四、本案判斷
(一)兩次檢舉確在五日內
依檢舉板始日算入之規定,9月9日為第一次檢舉
後之第五日,且兩次發文間隔超過十分鐘。
時間要件並無疑義,但仍須審查是否屬板規允許
之一次再議,不能單憑時間與同一文章即予處罰。
(二)第二篇可辨識其反駁原判決之意旨
原判決以「有提供其他更新,算有掛」為理由,
第二篇則主張該內容僅為政治影片討論,「非爆料,
為泛政治文章」。兩者均涉及原文章有無八卦性質,
具有可辨識之對應關係。
申訴人未具體分析哪些更新不具八卦性質,其說明
確屬簡略;然而,綜合兩篇內容及原判理由,尚可
理解其係對原判斷提出反駁,不能認為全無再議
理由而僅重複張貼相同檢舉。
現有資料亦僅見本次一次重新檢舉。組務認本次
應依一次再議處理,不認定構成濫用檢舉。
(三)再議理由不足,不當然構成濫用檢舉
再議是否足以推翻原判決,與是否屬允許提出之
再議,應予區分。理由簡略或最終不獲採納,
不當然表示提出再議本身即應受罰。
ubcs認為說明不充分,並非全無所據;惟其公告
及回信另著重未明示「不服判決故重新檢舉」,
此項形式要求並非現行條文明定要件。
本案應依具體反駁內容審查,不宜將理由表達不足
直接評價為應處退文或一百八十日水桶之濫用行為。
(四)事後補充及累犯資料,不作為本次認定依據
申訴人於溝通信中主張「有八卦即應以爆卦方式
發文」,較第二篇原文所呈現之論證完整。組務
不將該事後說明視為第二篇發表時已完整記載。
增列其他案件之累犯資料,亦不當然證明本篇違規,
或構成足以推翻原判決之新事證。
本次撤銷所據,係第二篇本身已可辨識一次再議
意旨,並非申訴人全部主張均屬正確。
五、對雙方之處理建議
(一)對申訴人
日後提出再議,宜列明原檢舉案、原判理由,
並具體說明何處有誤。如主張新的違規事由,
應指出其與前次檢舉之差異及所對應的文章內容,
避免僅增貼條文或累犯資料,使板主無從辨識。
此為減少爭議之建議,並非另行增設固定用語
或發文格式。本案撤銷處分,亦不表示可無限制
重複檢舉;一次再議之限制仍應遵守。
(二)對被申訴板主
處理再次檢舉時,應分別審查新違規事由、
新事證及一次再議之可能,不宜僅以未提出新
事證,或未明示「不服」字樣作為處罰依據。
如認理由不足,宜具體指出其未回應原判決之處,
並區分「再議理由不成立」與「違規重複檢舉」。
如有統一格式之必要,宜事先明確公告,不應以
未明定之形式要求作為本案處罰基礎。
本次撤銷係修正條文適用及個案認定,現有資料
尚不足據以認定板主具有惡意打壓之情事。
六、結論
綜合本案第二篇檢舉文與原判理由,應認屬板規
所容許之一次再議,不成立本次濫用檢舉違規,
原處分予以撤銷。上述對雙方之建議,均非另加
警告或其他處分。
如對本判決仍有異議,得依小組組規第十五條來信
組務討論;如無共識,請依生活娛樂館群組相關規
定向上申訴。
啃瓜子聊天小組長 ilovem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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