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宣判] DsLove710不服Gossiping板主redDest判決申訴案
時間Sat Jul 11 13:58:02 2026
【裁判字號】啃瓜子聊天組務裁字第 20260711-Gossiping號
【裁判日期】2026年7月11日
【裁判案由】DsLove710不服Gossiping板主redDest判決申訴案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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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有理由。
原處分(水桶14天)撤銷,改依板規三之1處理,文章予以刪除,不予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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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申訴人 DsLove710 於 7/5 在 Gossiping 板轉貼新聞,因未貼上記者署名遭檢舉
「新聞格式錯誤」,被申訴板主 redDest 依板規三之10認定為「無記者署名之新
聞」,處以水桶14天。申訴人不服,主張原新聞實有記者具名,僅係轉貼時漏
貼,性質應屬格式錯誤(板規三之1),經去信板主說明,仍遭維持原判,逾120
小時未獲進一步回應,故提起申訴。
二、
(一)
經組務調閱檢舉原文(GossipPicket
#1gIbwEzu),檢舉事由明確載明「1.
新聞格式錯誤」,並列「媒體來源」「記者署名」為格式缺漏項目,性質屬
板規三之1所定之格式不全,檢舉人並未主張該新聞來源本身無記者具名。
(二)
組務逕行查證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5494393),該新聞正文
明確標示「記者許麗娟/高雄報導」,足證該新聞來源具名記者,並非板規
三之10所指「無記者署名之新聞」。
(三)
板規三之1與三之10規範對象並不相同:三之1處理貼文格式不全(如漏貼
媒體來源、記者署名等欄位),僅處以刪除;三之10處理新聞來源本身即無
具名記者之情形(如「XX中心」「綜合報導」等),處以刪除並水桶14日。
二者規範對象與罰則均有明顯區隔。若採「漏貼即視同無記者」之認定方
式,將使三之1所定「記者署名」格式要求形同虛設,與板規體系解釋未
合。
(四)
被申訴板主處理紀錄載明「新聞無記者 14d」,發布時間與檢舉時間相近,
內容與檢舉文分類相符,卷內未見其就新聞來源另行查證之過程;其後於
申訴往來中所持理由(漏貼亦視同無記者、板規三合併計算累犯),亦未能
說明何以本件應逕行適用三之10而非檢舉原引之三之1,尚難認屬本於實質
審酌所為之合理裁量。
三、
綜上,原處分逾越檢舉範圍,誤引罰則較重之板規三之10,於法未合。申訴為
有理由,原處分(水桶14天)撤銷,改依板規三之1處理,文章予以刪除,不予
水桶。
代理 啃瓜子聊天小組長 ilovem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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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i Murin 淇淇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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