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alkandCha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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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Picket 看板 #1atO1_zA ] 作者: lwt501cx (爆裂魔法Explosion!!) 看板: GossipPicket 標題: Re: [推文] aarzbrv 個資 時間: Thu Aug 17 10:05:48 2023 ※ 引述《aarzbrv (我愛鑽石光芒長)》之銘言: :   【前言】: :     1.這篇是回覆#1atCJr1i (GossipPicket): [推文] aarzbrv 個資 :     2.這篇的內容,與#1ZZhacfQ (L_TalkandCha): :        [公告] 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務必詳讀) :      內文所規範的第5條寄給板主的站內溝通信內容相同, :      所以非常歡迎板主直接在《GossipPicket》回覆,更方便! : 板主好: : 在被檢舉文章 : (A).#1artAXcJ (Gossiping): :   [新聞] 有無酒測或錄影?桃園兩警證詞兜不攏辱警移工判無罪 : (B).#1artxuOW (Gossiping): :   [問卦] 問一下,親自碰到過好警察的比例? : (C).#1as4dmwS (Gossiping): :   [新聞] 高雄法官認毒蟲被上銬是錯誤行為 刑事局罕見對嗆:嚴正抗議 : (D).#1asVVVTd (Gossiping): :   [新聞] 女被潑不明液體「還有異味」 警秒找到噁男...最高開罰1500 : 當中,被檢舉人aarzbrv直指的(E)公眾人物姓名與(F)批踢踢帳號名稱,如下兩段所示: : (E).公眾人物姓名(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或哪幾個批踢踢帳號): :   (a).桃園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警員張佾得: :     https://archive.ph/kMOuS (中時) :   (b).桃園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警員鄒聖樺: :     https://archive.ph/VyVup (東森) :   (c).桃園保安大隊警員林君瑋: :     https://archive.ph/pN6Ow (自由) :   (d).前警鄒宗澤: :     https://archive.ph/xo7pS (自由) :   (e).趙國仁: :     https://archive.ph/hP86U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f).社團法人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     https://archive.ph/rilYS (民傳媒,之前的民報) :   (g).高雄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警員陳裕仁: :     https://archive.ph/3FrQ9 (自由) :   (h).葉政昱: :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 :   (i).詹慧玲: :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出處與(h)相同) : (F).批踢踢帳號(請問這段自以下起,有違反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嗎?): :   (h).SSSONIC :   (i).sazabik :   (j).hihimen :   (k).smile5566 :   (l).s1s2s3bk :   (m).aarzbrv在(C)所提的第239樓 :   (n).ss87666 : 根據前三段,在下aarzbrv請教板主: :  (o).如果檢舉人不說,您是否能從公開文章(A)到(D)當中, :    找出(E)當中哪些姓名,對應到(F)當中哪些檢舉人自己的批踢踢帳號呢?--(Q1) :  (p).各檢舉人的批踢踢帳號,出現在從(A)到(D)當中幾次呢?--(Q2) :    至於「在哪幾篇、各出現幾次」,就不請教了 :    (在下不誘使板主洩漏檢舉人身分,談何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意圖」?) :  (q).請問現行八卦板、八檢板,甚至全站站規, :    有特別明文規定「保護特定職業使用者」嗎?--(Q3) :    例如:只要以前或現在曾經是「警察」身分, :       無論是已在知名媒體揭露之「公眾人物」, :       或是檢舉人「曾在批踢踢『其他非隱板』自行揭露」, :       都不能提到警察身分(甚至知名媒體早就公開的職級單位)?--(Q4) :    甚至連對批踢踢有約束力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    好像既不約束「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2條第1款當中的「職業」, :    也不約束「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      https://archive.ph/JFakk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第2,6條) : 舉例:餵給「三大搜尋引擎」被檢舉文章(A)當中的關鍵詞: :   google: :    參照 https://rb.gy/afblghttps://archive.ph/i3Kt2 二選一即可。 :   bing: :    參照 https://rb.gy/32oh1https://archive.ph/CxO9L 二選一即可。 :   yahoo!: :    參照 https://rb.gy/n6vqxhttps://archive.ph/7ZULi 二選一即可。 :   * 如果只看google的搜尋結果,恐怕乍看還會以為: :    被檢舉文章(A)所提到的公眾人物(a)的批踢踢帳號,是被檢舉人aarzbrv耶! :   * 如果只看bing或yahoo!,幾乎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呢! :   * 如果檢舉人沒告訴板主,請問板主有辦法特定身分與個資嗎?--(Q5) :    (或請其他未受理板主試試:能否從(A)至(D)查到哪幾個帳號的個資被洩漏) :   * 甚至,在這段被舉例的對象,「如果沒有被盜用身分的話」, :    自行在其他社群網路所公布的個資,在下都沒有引用喔! :   * 所以:如果無論直接,抑或間接, :       都無法特定哪幾個批踢踢帳號的個資被揭露的話, :       請問如何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呢?--(Q6) : 回頭看板主的處分: :   * 除了僅「概括地」以「涉及個資」四個字為理由外, :   * 不但無法說明「違規事證,如何涵攝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 :   * 甚至從(A)到(D)當中,所有來自aarzbrv的推文, :    就算是「回應其他發文者、推文者對事不對人的推文內容」, :    全數變成:※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 請問:這是根據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哪條 :    「全數蒙蔽aarzbrv從(A)到(D)的所有推文」呢?--(Q7) : 在下aarzbrv魯蛇被桶幾個月或許是小事 : (在下於被檢舉文章一共提到9位公眾人物,7個批踢踢帳號,要不要水桶16個月?), : 但請問板主: :   * 此例一開,是不是就算其他人閱讀文章根本查不到檢舉人身分, :    甚至檢舉人是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的公眾人物, :    都可以概括恣意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呢?--(Q8) :   * 請問之前#1PuYfHT0 (GossipPicket)的判決,是否從您這篇起失效作廢呢?--(Q9) : 如果板主有詳讀過在下這篇回應,先謝謝您! : aarzbrv敬上 #1PuYfHT0 (GossipPicket) 這篇是當事人自己在網路上投稿留下的足跡 我認為網路上投稿當然是言行要自負 而警察是因為職務去接受媒體 不表示他願意讓你這樣點名 而且也造成當事人生活上的困擾了 點名ID還小事 直接用名字去連結當事人又另一回事 雖然檢舉當事人有姓名有ID 但我沒義務去透漏口風 要確認有沒有這個人 我可以給小組長或往上的群組長過目 也不排斥你有上訴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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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Picket/M.1692237951.A.F4A.html
1F:推 aarzbrv: 1.請問在下從被檢舉文章(A)至(D),連接了誰的ID加姓名呢? 08/17 11:46
2F:→ aarzbrv: 2.請問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個資範圍,敢問是否要超越 08/17 11:47
3F:→ aarzbrv:  《個人資料保護法》(112.5.31)多大的範圍呢? 08/17 11:50
4F:→ aarzbrv: 3.還有根本沒「涉及個資」的部分,也要遮蔽,只為當事人 08/17 11:51
5F:→ aarzbrv:  自己感覺生活上的困擾,就乾脆將aarzbrv推文全遮嗎?又 08/17 11:52
6F:→ aarzbrv:  如何困擾也需要當事人實證吧?在下就算花費時間困擾於 08/17 11:53
7F:→ aarzbrv:  您的判決,就算不為自己,也為今後是否造成惡例而造成 08/17 11:55
8F:→ aarzbrv:  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擴張到遠大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08/17 11:56
9F:→ aarzbrv: 4.如果當事人都是自己愛在媒體曝光的公眾人物,在批踢踢 08/17 11:57
10F:→ aarzbrv:  公開討論自己涉及公共權益的職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更 08/17 11:59
11F:→ aarzbrv:  遵守自己的職務規範甚至我國現行法呢?近年光相關法院 08/17 12:01
12F:→ aarzbrv:  裁判,在下就已找到許多則因及公共權益被打槍判無罪的 08/17 12:02
13F:→ aarzbrv:  「實例」喔(對不起,稍晚備份完成才公布)! 08/17 12:03
14F:→ aarzbrv: 5.(回到3.)a.就算在下要被禁言十年,根本連「涉及」到 08/17 12:05
15F:→ aarzbrv:  違規的部分,請問是否該重新貼回來呢?如果上訴的話, 08/17 12:06
16F:→ aarzbrv:  在下為了證明自己沒錯,恐怕要公布未被遮蔽的版本了。 08/17 12:07
17F:→ aarzbrv:  b.如果檢舉人所能舉出的生活上的困擾,沒有實證,甚至 08/17 12:08
18F:→ aarzbrv:  是基於影響心情這個理由的話,也該有相關診療證明吧? 08/17 12:09
19F:→ aarzbrv: 【抱歉,因為八檢板規限制,這幾天在下暫時以推文回應】 08/17 12:11
20F:→ aarzbrv: 【因為在下未任板主信箱小,所以先以推文回答】 08/17 12:12
21F:→ aarzbrv: (勘誤08/17 12:05:不「涉及」(沾邊)違規的部分……) 08/17 12:13
22F:推 aarzbrv: 6.若要檢舉當事人生活上的困擾,請問被檢舉文章(B)當中被 08/17 12:24
23F:→ aarzbrv:  列出姓名職業者,都是附上其公開新聞網址,就要被遮蔽 08/17 12:25
24F:→ aarzbrv:  ,就算當事人因此生活上困擾,冤有頭債有主,當初是否 08/17 12:27
25F:→ aarzbrv:  就應該拒絕向媒體透露呢? 08/17 12:28
26F:→ aarzbrv:  況且全數遮蔽會造成檢舉人向aarzbrv提告蒐證障礙耶! 08/17 12:29
27F:推 aarzbrv:  追加:被檢舉文章(B)在下所有被遮蔽的內容,都是當事人 08/17 12:53
28F:→ aarzbrv:  的正面新聞耶?如果換成板主擔任被指涉者的角色,請問 08/17 12:54
29F:→ aarzbrv:  您預計將因為被檢舉文章(B)當中在下的推文內容,導致您 08/17 12:55
30F:→ aarzbrv:  哪些精神上的損害呢?若以被檢舉文章(B)為例,可能是: 08/17 12:57
31F:→ aarzbrv:  c.板主看到有姓名,就算是上過新聞的公眾人物都通殺; 08/17 12:58
32F:→ aarzbrv:  d.板主可能被警政署施壓,看到異議警察就幫忙全遮蔽; 08/17 12:59
33F:→ aarzbrv:  e.板主只管當事人自稱的生活上不明困擾,而連怎麼應用 08/17 13:01
34F:→ aarzbrv:   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五項中的哪一項都先擱置…… 08/17 13:04
35F:→ aarzbrv:   (相信您比當事檢舉人更尊重在這公開板的職務專業) 08/17 13:08
36F:推 aarzbrv: 7.請容在下公開到現在依據已公開事實與板規所知心得: 08/17 14:23
37F:推 aarzbrv:  f.如果板主lwt501cx遮蔽在下「未涉及」現行八卦板板規 08/17 14:25
38F:→ aarzbrv:   第八條各項的推文內容,那板主lwt501cx恐怕正在破壞 08/17 14:25
39F:→ aarzbrv:   「以自己名義所公布的」現行八卦板板規的信譽(參照 08/17 14:25
40F:→ aarzbrv:   第三方網站備份:https://archive.ph/zRUwj 08/17 14:25
41F:推 aarzbrv:  g.如果板主lwt501cx遮蔽現行八檢板板規之第二條第二項 08/17 14:27
42F:→ aarzbrv:   所明定不受理之未提出檢舉者之姓名或是批踢踢帳號, 08/17 14:27
43F:→ aarzbrv:   那板主lwt501cx恐怕正在破壞「以自己名義所公布的」 08/17 14:27
44F:→ aarzbrv:   現行八檢板板規的信譽(參照 08/17 14:27
45F:→ aarzbrv:   第三方網站備份:https://archive.ph/AtmE1 08/17 14:28
46F:→ aarzbrv: 【在下自08/17 11:46至這列所指板主僅有lwt501cx一位】 08/17 14:30
47F:推 aarzbrv: 8.關於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第一項所明示之中華民國法律 08/17 16:58
48F:→ aarzbrv: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6,20,41條,應該直接相關唄: 08/17 16:59
49F:→ aarzbrv:  https://archive.ph/5k6e3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近期 08/17 17:00
50F:→ aarzbrv:  檢驗同法第41條的無罪判決如下: 08/17 17:01
51F:→ aarzbrv:  https://archive.ph/h227c https://archive.ph/j8m8A 08/17 17:01
52F:→ aarzbrv:  https://archive.ph/YFGL0 https://archive.ph/qolcK 08/17 17:02
53F:→ aarzbrv:  https://archive.ph/twkeP https://archive.ph/BRCkn 08/17 17:02
54F:→ aarzbrv:  https://archive.ph/goVXN https://archive.ph/pbqVk 08/17 17:03
55F:→ aarzbrv:  https://archive.ph/uoJYN https://archive.ph/uoJYN 08/17 17:04
56F:→ aarzbrv:  今天檢舉人如果要走同法對aarzbrv開吉,能否通過第6條 08/17 17:06
57F:→ aarzbrv:  都是未知數了,遑論規範出刑罰的第41條…… 08/17 17:0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arzbrv (72.206.181.97 美國), 08/26/2023 19:08:15
58F:→ aarzbrv: 這篇文章,是用作文章代碼(AID): 72.206.181.97 08/26 20:12
59F:→ aarzbrv: #1awTcyhk (L_TalkandCha)的申訴文證據。 72.206.181.97 08/26 20:12
   這次修編內容如下:    a.原標題: [證6c],改為標題: [證13]。   ※ 編輯: aarzbrv (72.206.181.97 美國), 08/28/2023 02: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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