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ro (2020 支持蔡總統)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申訴] 不服 Gossiping / ReDmango 判決
時間Fri Jul 12 22:22:31 2019
#---------------------[ 提 出 申 訴 案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公告《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 (是/否) 是
2. 申訴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是/否) 是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是/否) 是
(a) 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b) 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c)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將暫緩受理至修正為止。
※撰寫申訴主文時,請儘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提出申訴前,請按 Tab 進入文摘區,並詳讀本組重要公告。
#---------------[ 以 上 刪 除 將 暫 緩 受 理 至 補 正 為 止]-----------------#
申訴人 :kuro
看板板名:Gossiping
被申訴人:ReDmango
申訴訴求:改判被檢舉之文章未違規,且申訴人可重發被刪除之文章不算發文當
日發文額度
申訴內容:
1. 本人所張貼的新聞分類文章,遭 ReDmango 板主以無記者違反新聞規範刪除,
經寄信反映該新聞有記者署名,且引述 Bignana 板主的解釋,但未得回覆。
2. 無記者署名之新聞規定施行於 2019/02/11
#1SOOY_Y5 (Gossiping),
以 2/22 的判例
#1SRkTHXl (GossipPicket),雖然張貼的內文沒寫記者姓名,
但板主 Bignana 仍判定有署名,可見只要新聞來源有記者署名即無違反該規定。
3. 又本人於
#1T9CMdV3 (GossipPicket),向當時參與修改板規且目前仍在任的
Bignana 板主詢問,得到的回答亦是新聞來源有署名即可。
4. 本人所張貼的新聞來源為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7090332.aspx
其最後一段有記者署名(編輯:邱國強),依上述第 2、3 點所闡釋,並無違
反板規規定。
5. 另外板主刪文根據的是「文章有下列情事者文章刪除」裡的第 10 條,但規定
文章標題、內文需要哪些要件是在第1條,可見第 10 條並非在規定內文有無
記者署名,而是如同 Bignana 板主所說的新聞來源有署名即可。
6. 上述第 3 點 Bignana 板主之後又於檢舉板與本人討論,本人將討論結果總結
於
#1TAjY7d4 (GossipPicket),經 Bignana 推文同意。
7. 本人認為板規為母法,張貼新聞時提醒之格式為子法,子法若未有母法依據,
則應視為無效的規定,故張貼新聞時雖有提醒未依格式張貼記者署名得刪除,
但母法之板規僅規定新聞來源網頁須有記者署名,並未規定內文需有記者署名,
因此該張貼新聞時的格定應為無效規定,且若發文者自行輸入新聞分類,將
看不到提醒之格式,而可能受板規未明文所示之規定處分。
本人另於
#1TAjUVdD (GossipPicket) 建議板主群將內文需有記者署名明文
規定,以補此板規漏洞。
8. 綜上所述,本人並無違反 ReDmango 板主所判之違反新聞規範,即使因板規有
漏洞,基於罪疑惟輕與罪刑法定原則仍應屬無違規,請求改判被檢舉之文章未
違規,且申訴人可重發被刪除之文章不算發文當日發文額度。
證01: 檢舉文&板主處分公告
證02: 被檢舉文
證03: 溝通信1
證04: 溝通信2
證05: 溝通信3
證06: 溝通信4
證07: 溝通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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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ro (118.168.7.231 臺灣), 07/14/2019 0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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