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alkandCha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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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本案申訴主文及相關證據, 其主要的爭議為使用者不服板主判定所張貼的文章屬「幻想文」違規。 首先,先說明一下 看板違規行為的認定,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然針對板主判定是否符合違反板規「幻想文」的規範, 其判定標準雖屬較具模糊的空間,但板主仍有一定的裁量權判定是否違規。 簡單來說,板主判定使用者張貼文章屬「幻想文」違規,這是站規賦予板主的權力。 (涉及制定板規權與看板文章管理權) 檢視使用者與板主間的溝通記錄, 以板主的立場,使用者若可為本案提出相關事證, 證明所張貼的文章非屬「幻想文」,板主即可為使用者進行改判。 以使用者的立場,使用者認為相關事證均涉及個資, 故不會為本案提供相關的證據。 組務認為使用者的考量並非無理,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針對個人資料的定義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組務建議使用者可使用馬賽克或其他的技術,將上開關鍵的個人資料進行遮蔽, 以避免讓他人得以直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為處理本案,針對該文章是否屬「幻想文」一事, 組務仍需使用者提出足以證明該文章非屬「幻想文」的相關事證, 使用者若認為相關事證均屬較為私密或屬個資的資訊,可站內信組務信箱即可。 例如使用者所提的事證若為教材含有青蛙排卵期的章節,應非屬個人資料, 若該章節中有手寫學生姓名,可為其遮蔽,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其他事證亦同), 若使用者認為非屬個資但屬較為私密的資訊,亦可選擇站內信組務信箱。 另針對本案申訴主文中,使用者的說明 「一年前發那篇文時,朋友的學生還念小學,當時其實只教授到青蛙假交配這段  我聽他的敘述覺得很好笑,加油添醋一番當作自己的經歷PO出去了  因此那篇確實是幻想文,而當時板規並不禁止。  一年後學生上了國中,好死不死真的上到這個了  (其實是他上課時自己無聊引申過去的=_=)  我跟他說我一年前PO過類似的文,幫他改了幾個地方重PO一次,他也沒反對  可能我用字不精準吧,這篇文章的文字確實出自於我  只不過是別人的經歷,才會標註「代PO」。」 請使用者撥空說明一下,原代po文章的內文為何? 及修改了那些地方? 若僅為口頭敘述,亦請說明兩者間的差異。 針對在你朋友的經歷中,他的學生是否亦有以下相同的對話? 「像是什麼青蛙假交配的  我就只能用很隱諱的字眼,什麼公青蛙疊在母青蛙上面  趴搭趴搭~」 及 「教到排卵周期的時候,妹妹一臉天真的問  妹: 為什麼叫做安全期? 是做什麼事比較安全啊?"  我: 就是...那個...」 若有相關事證(含代po一事),亦可提出。 關於組務要求使用者提出的相關事證及論述,使用者可提出,亦可不提出, 組務都予以尊重。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請使用者於七日內提出本文前述相關事證或說明,逾期未提出者,應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 本文同時轉知板主 DenTisGirl 及使用者 lturtsamuel 。 ※ 引述《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之銘言: : #---------------------[ 提 出 申 訴 案 應 注 意 事 項 ]---------------------# :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組規》與《組務板規》? (是/否)   是 : 2. 申訴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是/否) 是 :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是/否) 是 : (a) 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 (b) 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 (c)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申訴案不予受理。 : ※ 撰寫申訴主文時,請儘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 ※ 提出申訴前,請按 Tab 進入文摘區,並詳讀本組重要公告。 : #-------------------------[ 以 上 刪 除 不 受 理 ]--------------------------# : 申訴人 :lturtsamuel : 看板板名:womentalk : 被申訴人:dentisgirl : 申訴訴求:減少水桶30日 : 申訴內容: : 在#1P_yyoSR (WomenTalk)這篇公告中,DenTisGIrl以妹妹文、幻想文為由判處我水桶 : 然事實上 : 114850 1511/05 lturtsamuel □ [閒聊] (代PO)怎麼教國中女生算安全期? : 這篇文章根本不是所謂妹妹文,且確為真實事件 : 經溝通,D板主要求我提供兩項證據 : : (1) 代PO證明:請提供受委託po文的相關記錄。 : : (2) 文章作者有擔任國一「自然科學」科目家教之相關證明。 : : 如:國一自然科學教材(青蛙排卵期章節)、備課記錄或家教薪資轉帳記錄... 等。 : 首先強調,我絕不會提供任何個資。 : 第一,這涉及學生的隱私問題,即使今天要永桶我也不可能提供。 : 第二,這先例一開,是否將來板主只要看到稍微離奇的文章,就能恣意水桶之? : 板友只能被動提供證據,被冤桶的那幾天就像被瘋狗咬到,自認倒楣? : 這個世界本來就有很多離奇的事每天在上演 : 不如說,正是離奇的事才會想要po上網與大家分享 : 在這之中,一個大學生去當國中女生的家教、教授自然科學相關知識 : 應該不算特別離奇吧? : 或許我用字較為聳動、或許我為了吸引目光選擇了有些刺眼的標題 : 但這與文章是否為幻想何干? : 從這篇底下的推文可看出,根本沒有人懷疑這是幻想,而是認真在與我討論 : 少數的噓也是在批評文中的教學方式,而非質疑文章真實性。 : 也就是說,除了D板主因為某些個人因素而選擇不相信 : 大部分板友並不覺得這是件多麼難以置信的事情。 : 就因為板主的常識與多數人相左,我就必須向他提供個資,這是很奇怪的。 : 確實有某些文章一望即知是幻想文,這種文多半被噓爆,或是根本沒人想理 : 制裁這類文章才是板規16創立的目的。 : 我的文章有幾十推,都是不同的id對內容提出指教,應可證明它不是這類文章 : 當然這方面還是要由小組長定奪。 : 關於代PO的證據就更荒謬了 : 女板這麼多人代PO,至今無人因此被水桶,就連先水桶後撤銷的記錄都沒有 : 足見代PO並不是一件需要自證清白的事 : 偏偏就來跟我要證據? : 未來是不是每一篇代PO都該先水桶起來,直到他提供證據? : 就是不想露面才請人代PO,還要拱他出來? : 何況這個證據這麼容易假造,如果有心,我要變出十個證據都可以 : 請朋友用Line假裝要我代PO就好,這有什麼意義? : 回應DenTisGirl板主最後一封信件 : 女板並無手動置底條款,所以其實我不知道這封信想表達什麼? : 想表達自己支持一個盜文網站? : 但我還是稍微解釋一下: : 一年前發那篇文時,朋友的學生還念小學,當時其實只教授到青蛙假交配這段 : 我聽他的敘述覺得很好笑,加油添醋一番當作自己的經歷PO出去了 : 因此那篇確實是幻想文,而當時板規並不禁止。 : 一年後學生上了國中,好死不死真的上到這個了 : (其實是他上課時自己無聊引申過去的=_=) : 我跟他說我一年前PO過類似的文,幫他改了幾個地方重PO一次,他也沒反對 : 可能我用字不精準吧,這篇文章的文字確實出自於我 : 只不過是別人的經歷,才會標註「代PO」。 : 相信小組長根本不想知道這些私事,我自己打出來也覺得很可笑 : 但這就是板主要求我做的事。 : 只慶幸現在幻想文條款已被廢除,未來應該不會再有這種上組務說故事的可笑狀況了。 : 以上緣由,與板主溝通無效,故請小組長裁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9.14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510476721.A.DC3.html
1F:→ gannimade: 哇靠 給人做板主 不用明確事證 就能判定水桶喔 那哪個 11/12 19:28
2F:→ gannimade: 瘋子板主單憑感覺把每個他看不爽的都桶了 還要所有被 11/12 19:28
3F:→ gannimade: 桶的提出證據? 11/12 19:28
4F:推 lturtsamuel: 請問是直接回覆這一篇嗎? 11/12 19:30
5F:推 coyuki: 翻譯:板主有權想桶就桶 不拿出證據證明 就乖乖被桶啦 11/12 19:38
6F:推 coyuki: 這篇看似合理 但實則開了好大的後門 釣個資大賽開跑 11/12 19:40
7F:→ mono5566: 小夫不EY 11/12 20:28
8F:→ gannimade: 板主不用明確事證 依感覺桶人 那把組務板廢掉算了 11/12 20:37
9F:→ gannimade: 哪裡的法律是法官無證據把你抓去關你還要自己提出證據 11/12 20:39
10F:→ gannimade: 證明你無罪 11/12 20:39
11F:推 SnowAmy: 請問 "本站之要求" 是什麼意思?層級到哪裡? 11/12 21:10
12F:→ SnowAmy: 是站務層級?板務層級? 11/12 21:11
13F:推 SnowAmy: 一個不是站務層級事件 為什麼可以要求使用者提供事證? 11/12 21:13
14F:推 vicious666: 呵呵,考量並非無理,但我還是要弄你 11/12 21:30
15F:→ vicious666: http://i.imgur.com/w56DnXH.jpg 11/12 21:32
16F:→ vicious666: 這個板主在組務跟申訴者還是在用這種酸言在應對耶,這 11/12 21:33
17F:→ vicious666: 也叫開啟辯論? 11/12 21:33
18F:推 DenTisGirl: 對不起,因為剛好是學過的東西,認為使用者辯解太誇張 11/12 21:40
19F:→ DenTisGirl: ,一時沒注意語氣。非常抱歉。 11/12 21:40
20F:→ Bignana: 建議SnowAmy爬一下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11/12 22:00
21F:→ steve1121: @lturtsamuel 11/12 22:04
22F:→ steve1121: 可直接回覆這一篇。 11/12 22:04
23F:→ steve1121: 11/12 22:04
24F:→ steve1121: @SnowAmy 11/12 22:04
25F:→ steve1121: 依本組組規第 2 條,本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 11/12 22:05
26F:→ steve1121: 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11/12 22:05
27F:→ steve1121: 組務在處理使用者的申訴案,均依「Ptt申訴制度變更」 11/12 22:05
28F:→ steve1121: 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組規及執行。 11/12 22:05
29F:→ steve1121: 若為處理申訴案,其「本站」應可視為本站各級管理人員 11/12 22:06
30F:→ steve1121: ,小組的申訴案件即為小組長。 11/12 22:06
31F:→ steve1121: 另外在本文中亦有提及使用者可依組務要求提出相關事證 11/12 22:06
32F:→ steve1121: 及說明,抑或可不提出。 11/12 22:06
33F:→ steve1121: 11/12 22:07
34F:→ steve1121: 另重申針對此案,組務並無要求使用者提出個資,請使用 11/12 22:07
35F:→ steve1121: 者詳讀本文,不要再誤解。 11/12 22:07
36F:推 angelgirl13: 挖塞 猛 真的猛 佩服的五體投地 11/12 22:38
37F:推 moumoon5566: @@ 11/12 23:28
38F:推 claymath: 你到底哪個學校啊? 11/13 01:42
39F:→ claymath: 我都搞不懂站務需求的層級比我們國家法令還嚴格阿 顆顆 11/13 01:43
40F:推 ailanous: 這種亂版文被抓就摸摸鼻子,不要整天想靠鬼扯戰版務。 11/13 04:31
41F:→ ailanous: 有點腦都可以看出該文為低級幻想文。 11/13 04:32
42F:推 hateOnas: 我想獨眼龍知道 根本不是幻想文的問題 是劉伯溫開水肥車 11/13 07:55
43F:→ hateOnas: 的問題吧 開水肥車真的很厲害 11/13 07:57
44F:推 SnowAmy: 既然小組長同意 那有沒有考慮把幻想文板規加回去? 11/13 08:20
45F:→ SnowAmy: 反正只要要求"事證"就好 證明無辜是使用者自己的事 11/13 08:20
46F:→ SnowAmy: 為了水桶一個使用者 這樣千方百計的 誰都看的出來 11/13 08:22
47F:推 SnowAmy: 而這個千方百計 卻容易造成後患 容易被依法泡製 11/13 08:23
48F:推 mono5566: 先桶再拿個人私生活資料證明自身無誤,這例不可先開zz 11/13 08:53
49F:→ mono5566: 有心人要選上板主很簡單,拿以前的判決記錄出來要脅 11/13 08:54
50F:→ mono5566: 私人資料更容易 11/13 08:54
51F:推 angelgirl13: 早起再來卡一下♥ 11/13 10:39
52F:推 claymath: 果然檢舉王還是有腦袋 但請你去管一下看板好嗎 11/15 00:47
53F:→ underheart: 荒唐,若將關鍵個人資料遮蔽,如何識得為上訴人之提 11/15 15:14
54F:→ underheart: 供證據? 11/15 15:14
55F:推 cute320518: 舉證責任分配是要落在板主方面,因此她有相當事實證 11/17 21:46
56F:→ cute320518: 據證明板友幻想才水桶,所以應由板主提出所依循的證 11/17 21:46
57F:→ cute320518: 據。 11/17 21:46
58F:→ gannimade: 不管啦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啦 人家4小組長耶 11/17 22:24
59F:推 SnowAmy: 看了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11/19 09:45
60F:→ SnowAmy: 原來這裡是法庭板?有開啟辯論庭? 11/1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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