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alkandCha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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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salucard (惡魔城)》之銘言: : 違規內容: : 一,若ipad3和Lavchi非為同一人持有帳號 : 1.根據事證4和事證5,有管理板務行為,同ip視為同一人使用,故違反共用帳號 (1) Lavchi 當板主時,所有管板行為皆使用 Lavchi 這個帳號 包含、水桶、公告、退文、全部皆使用 Lavchi 這個帳號使用 (2) iPad3 當板主時,也都是使用 iPad3 這個帳號管板 何來共用帳號之說 XD A 當板主,完全使用 A 帳號管板 B 當板主,完全使用 B 帳號管板 也無任何 [代] 發公告、[代] 水桶 完全符合批踢踢規範 (3) 您提到「同ip視為同一人使用」 您說這句話的時候... XD 我記得之前帳號部門、判決過「相同 IP、但帳號部門說【判定不同人】」「相同 IP、但不能肯定兩者是同一個人」 之類的判決 所以帳號部門的判決...... XD : 2.根據事證1和事證2,Lavchi參選政見冒用ipad3文章,視為不切實際,應予退文處理 (1) 您提到「Lavchi參選政見冒用ipad3文章,視為不切實際」 何來不切實際? [若] 兩人為不同人,且 [兩人認識] [若] Lavchi 發表政見前,發現政見完全與 iPad3 相同 [且] 已經詢問過 iPad3 本人,亦 [完全同意授權] 使用此政見 那...... XD? 所以,以後我提了某個 A 政見後 例如我提議 [政見是發文門檻要提高登入次] 往後只要有任何參選人提到 [政見是發文門檻要提高登入次] 是否也就是您提到的 視同冒用我的文章 (政見)、也就依照您的邏輯 = 不切實際 = 應該要退文 XD? : 二,若ipad3和Lavchi為同一人持有帳號 : 根據事證1、4、5,在Lavchi自認為ipad3同一人及客觀上ip足認為同一人前提下 : 仍於事證3文章中暗示Lavchi和ipad3不是同一人而通篇大論 : 且最終未明確表示就是同一人或就是不同一人,故違反組規2-4之挑釁、引戰 我怎麼都看不出整篇文章哪有什麼挑釁或引戰 很多人不懂為何我要舉這個例子 也就是 [為何要舉例,未經判決前,不可以視同是分身] 的這個例子 我描述的皆為目前 [確實] 有發生過的例子 (1) 曾經有板友帳號叫 HelloApple 開分身 HelloApple1HelloApple2HelloApple3 發文 此為舉例帳號,並非實際帳號 簡單說就是四個帳號,前面英文字都一樣,只有後面多了 1、2、3 這樣 且,IP 都相同、發文、說話語氣皆完全相同或相似 很明顯,是你、是我、是大多數的人也是直覺是分身帳號無誤 且,其中 HelloAppleHelloApple2HelloApple3 帳號 (舉例其中三個帳號) 之前就被檢舉過是否是分身 當事人也自己推文承認 [這種帳號一看就知道是分身,還需要查喔 XD] 之類的話語 爾後被小組長說 [本人已經承認,所以就不送交帳號部查詢了] 事情到這邊應該已經結束了 沒想到今日他這四個帳號又違規板規 很合理,依據板規 [多重分身],我給予判決 [全部都是分身、給予水桶] 結果有人來信詢問 [當年只有 HelloAppleHelloApple2HelloApple3] 被小組長說是分身沒錯、又沒說「HelloApple1」是分身 我想想也沒錯 為何身為板主的你,可以直接判定就是分身! 就算 IP 相同、語氣相同、就算大家都知道 但沒有經過帳號部門判決、或高層說明,為何你小小板主認定是分身就說是分身 以上,我舉的這個例子, 這種感覺不可思議的案例,就是 [真實] 發生過在我任內 [一看就知道是分身 或 不是分身的例子,還需要查喔?] [還需要經過帳號部門認證喔? 這個鬼扯道理?] 那萬一,如果今日事實是 [HelloApple2] 這名板友 [確實不是分身] 的時候,那該怎麼辦? 就是為什麼 [我於上一篇文章中要舉例 Lavchi 與 iPad3 是否經過查驗宣判] 縱使大家都知道 [是] 或 大家都知道 [不是] 今日原申訴人 hateOnas,身為八卦前板主 應該非常知曉這個道理 - [未經查驗前,你怎麼可以咬定就是! 或 就一定不是!] 顯然 hateOnas 並未經過該有的程序,自己就認定 [沒錯! A 就是 B 的分身!] 這是我想表達的重點 身為八卦板前板主的 hateOnas 他 [一定] 知道 [不可以自己決定 A 就是 B 的分身,一定得經過帳號部門查詢] [若他明白] 這個道理 卻在未宣判前,自己就認為 A = B 分身 然後申訴時寄信給四位板主時,就不寄給 B 板主 顯然知法犯法、此案很合理 就是違反小組長先前判決、刻意指定某些板主申訴,故,應該不予受理 [若他不明白] 這個道理 此種選項不會成立,為什麼呢 XD? hateOnas 我這邊有 [強而有力的鐵證] 完全可以證明 [你一定懂這個道理] 不知道我可以公開嗎 XD? 還是我私下寄信給小組長就好讓判決的人知道就好 還是有板友有興趣聽八卦 XD? (2) 您提到 「最終未明確表示就是同一人或就是不同一人,故違反組規2-4之挑釁、引戰」 原來... [承認] 或 [不承認] 自己有沒有分身 如果說了一篇長篇大論後,最終沒未明確表示就是同一人或就是不同一人 就是違反組規2-4之挑釁、引戰的意思... 我明白了 那... 請問您有分身嗎 XD? : 被檢舉人:Lavchi -- 我不是在批踢踢線上,就是在登入批踢踢的途中 Lavchi 拉維奇 - 蘋果在手,豔遇無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52.214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410271109.A.37B.html
1F:→ osalucard: 1.「冒用iPad3文章」非指「冒用iPad3參選文」 09/09 22:14
2F:→ osalucard: 2.多重帳號查詢需板主職以上職務 09/09 22:14
3F:→ Lavchi: 那果當事人同意的話呢 XD? 09/09 22:15
4F:→ Lavchi: 2.所以...hateOnas知道自己不是板主、無法提出分身查詢 09/09 22:16
5F:→ Lavchi: 然後他又在未得到查證前,就認定是分身,就不寄給 iPad3 09/09 22:16
6F:→ osalucard: 以上補充說明完畢。 09/09 22:16
7F:→ Lavchi: 是這個意思嗎 XD? 09/09 22:16
8F:→ Lavchi: 1.A同意將他的文章完全授權給B任意串改、張貼,然後B張貼 09/09 22:18
9F:→ Lavchi: 出來,所以您的意思是「B冒用A的文章」O.o?! 09/09 22:19
10F:→ noabstersion: 很明顯,hateOnas未審先判,這檢舉不應成立 09/10 09:01
11F:推 ffwind: 所以Lavchi跟iPad3是同一個人嗎? 09/10 12:57
12F:→ likeair: Lavchi跟iPad3是同一個使用者嗎? 09/10 13:58
13F:→ rocfrank: #1K35FH-X (L_TalkandCha) 光檢舉姬的檢舉請人吃大便當 09/10 16:26
14F:→ rocfrank: #1JsvzWYy (Gossiping) 就可證明Lavchi明顯干涉板務了 09/10 16:27
15F:→ rocfrank: Lavchi又不是板主非同一人的情況下 有權幫iPad3做解釋? 09/10 16:35
16F:→ osalucard: 不需要證明Lavchi干涉板務,只需要證明Lavchi登入過 09/10 16:58
17F:→ osalucard: ipad3帳號即可,擔任公共職務是最低構成要件,管板次之 09/10 17:01
18F:→ osalucard: 若為同一人則無共用帳號問題,但有故弄玄虛引戰問題。 09/10 17:03
19F:推 Judicial5566: 所謂「共用帳號」係指多數人使用單一帳號 09/10 17:35
20F:→ Judicial5566: 你提的(1)(2)作為無共用之辯解根本一點意義 09/10 17:36
21F:→ coon182: 兩人也算多數,只要兩人以上用過單一帳號都算共用 09/1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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