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ly5566 (專業的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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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檢舉] scuderiaf430 9/12 罷免板主案 無效
時間Thu Sep 13 10:59:02 2012
: #1GK4TDTo (Gossiping) Wed Sep 12 16:26:25 2012
: 53 s19 9/12 scuderiaf430 R: [爆卦] 檢舉王請辭文自刪了
: #1GKBjXBS (Gossiping) Thu Sep 13 00:41:54 2012
: 54 7 9/13 scuderiaf430 □ [新聞] 致歐巴馬公開信 釣魚台屬台灣
: 所以 應該由 提出罷免連署者 scuderiaf430 轉錄至該看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
: 而現在的通知者為#1GK7-9cN (Gossiping)
: 23215 13 9/12 aaarobbie 轉 [罷免板主] Gossiping
: 故本人認為 程序錯誤 應該無效
: 3.罷免連署需通知為群組規定 應該比看板規定大 板規規定與組規規定牴觸者
: 板規無效
系爭疑慮之處為未規定明確之模糊地帶
按現今法律學術界對爭議點之處理方法有二
文意解釋及立法理由兩個層面去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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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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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意解釋視之
條文後半明確指出"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然提案者有請他人幫忙轉錄文章
業已達告知二字之意涵,故並非本條無效之適用客體
以立法理由視之
此條之立法理由在於必免黑箱作業,且連署之行為屬全體板友共同決議之民主表現
,是故加以規定,向上呈報小組組務板及向下告知全八卦板之板友,而提案者請他人
代轉錄之情事,已達到告知之效果,因該文章有人推文。退萬步言,板主亦將其文章
置底公示之,更代表板主群對於此轉錄文之默示同意,自無自相矛盾,轉言不承認其
合法性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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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221.154
1F:推 scuderiaf430:謝謝 09/13 11:02
2F:→ rocfrank:其他人非涉案件相關人等 在無告訴人授權下是無權幫告訴人 09/13 11:06
3F:推 scuderiaf430:是我丟水球要3a幫轉的 是不是有授權有水球為證 09/13 11:08
4F:推 YU0121:不是要幫摳難說話 摳男應該不是要護航檢舉王 而是怕檢舉王 09/13 11:11
5F:→ YU0121:因為檢舉王對站規 板規 組規都比摳男懂 怕一個不小心被檢舉 09/13 11:12
6F:→ YU0121:王抓到小辮子 所以只好... 09/13 11:12
7F:→ YU0857:群組長不出面說明檢舉王的卸任文撤案等同於自降公信 09/13 11:13
8F:→ YU0857:建議告訴人 反正gm也只是官派回應 09/1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