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d (㊣↖傻气ㄟ小海↘㊣)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Re: [申訴] 汪踢板板主dreammoon30判決不公
時間Wed Jul 8 14:10:00 2009
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居易或500元以下罰金
2.散佈文字,圖畫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罰金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註:告訴乃論就是可告亦可不告
就以台灣的法律來說,本來就是告訴乃論的事情...
連說個村姑都能上法院提告訴
你的說法已經讓我感到不舒服
打著我id對我人身攻擊就人身攻擊
版主處罰你是剛好而已...
我想你也別鬧了,這種案子再這裡申訴 是不會有人會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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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豬打架
● p)
雖然會弄得一身髒,而豬會很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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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最後還是會把豬給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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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非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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