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Dog (vivre simplement)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Re: [申訴] 不服 Gossiping 板主chocho1981之水桶判決
時間Thu May 21 15:57:20 2009
再次感謝 c 板主的補充理由。
以下謹再就 c 板主之補充理由說明之。
※ 引述《chocho1981 (o(.```.)o)》之銘言:
: 首先我要澄清一點,本人自小受過的語文教育中,即告訴我「無意義」這三個字
: 可以解釋為「沒有必要的」或者「多餘的」,並非T版友所說的強加解釋
如果我們查教育部所編之字典,所謂「無意義」,
係指「
不具備事物的道理及旨趣」。
並非指「多餘
的」或「沒必要的」。
解釋社會中的規範,應該以一般公認之基準或具有
一定可受公評性之解釋標準來進行。
個人的經驗或
是個人的想法,儘管也可以是解釋的依據,但是在
處理關於公眾之事務或關於限制或侵害他人權利時,
這種「以個人主觀的想法為標準,用來決定是否剝
奪他人權利」的作法,應該要儘量減少,在民主公
眾社會中,甚至應該被禁止。
所以,若我們回歸一般的論理法則,回歸公民社會
中一般多數人所得接受的客觀說法,推文是否「無
意義」,還必需要經過判斷底下的概念:
是否不具備事物之道理?是否不符旨趣?
推文的內容與所推文章無關?
推文的內容與上下推文、與板友的推文無關?
推文只是單純的無意義的亂碼或符號?
推文沒有與板友互動,也沒有要表達任何意念,單傳只是要為推而推?
退一萬步言,即使是指「多餘的」或「沒必要的」,
也是必需要經過判斷,並且經過說理:
為什麼是多餘?
為什麼是沒必要?
板規如果從「無意義」的規定,改變成「多餘」、「沒必要」的話,
反而必須要重新解釋:
「什麼是『多餘』?」又
「什麼是『沒必要』」?
更何況,把判斷「無意義」與否的標準,改變成「「多餘」或「沒必要」,
是否就比較容易判斷?
是否標準就比較明確?
是否能夠避免主觀恣意?
僅以「多次」推文的行為,就直接認定「多次等同
於無意義」是
錯誤的解釋方法。這種將「多次」直
接等同於「無意義」的解釋方法,不僅是錯誤的,
更
逾越了板規的規定。
板主的這種解釋方法以及適用板規的手法,已經不
僅是在適用、解釋板規而已,而是
藉由執行板規,
板主
自行在建立新板規了。
理由如第一份申訴書,在這裡不再贅述。
板規既然規定的是「無意義」這樣的用語,那麼在
沒有修改之前,不能僅透過板主的個人想法以及個
別性的處分,就將板規的實質意義予以改變。
按板規第十一條係規定:「多次
無意義推噓文」;
而非「多次沒必要推噓文」;
亦非「多次多餘的推噓文」。
板主解釋板規、適用板規,
不應用個人直觀、直覺
、想當然爾的想法來處理,更不可以貿然直接望文
生義。而需瞭解該規定之「所以然」。
於第一次的申訴理由書中,申訴人即已提到:
解釋板規還應該要注意到「立法理由」,也就是歷年來板規的變化。
我們可以查詢到第十一條規定之前身,
也就是舊板規 (2008.07.18)第十一條中的規定是:
「使用大量分身故意造成連續性推文、噓文之使用。」
也就是,為什麼板規會禁止「多次無意義的推噓文」?
是因為要防止「使用大量分身」「故意」造成連續性推文或噓文的使用。
而且 2007 年的板規也提到:
禁止推噓文中
與本文不相關
推文聊天不包括在內,只要
不偏離主題
這一點,板主在適用板規時不應該予以忽視。在適
用板規時,板主也應該參照當初為何如此規定。「
多次」絕不能直接就等同於「無意義」。
八卦板主交接多次,但板主的責任,不就是要依據
板規,忠實執行板規、管理版面文章嗎?交接多次
的事實,不應該成為「不了解板規沿革」或「板規
執行寬嚴度不一」甚至是「隨板主主觀意思解釋板
規」之理由。
重新強調這個關鍵點:
是否「無意義」,板主不能率爾判斷,而應從
「推文與該篇文章有無意義及邏輯上的關聯性」、
「推文是否與上下推文在意義及邏輯上無關」、
「推文是否偏離主題」
來判斷。
尤其重要的是,也要注意到當初的立法意旨是:
「有無使用大量分身故意造成連續性推噓文」。
「是否與本文不相關」?
「是否偏離主題」?
這一些都是適用板規第十一條時應該要注意的。
因此,不論從板規的立法目的來觀察也好,
從板規的用語解讀來分析也罷,
都不能如 c 板主那般解釋,也不應那般適用。
: 只因T版友要求我解釋「無意義」這三個字,因此我才會重複說明
: 並且舉例句幫助了解
以上說明,請 c 板主以及小組長參酌,板規中所謂「無意義」,
絕不單純等於「多餘的」、「沒必要的」。
: 另外,如果說此例一開,表示將來在八卦版文章下方
: 只要是版友認為與文章或其他版友推文有關,無人身攻擊或謾罵等情況
: 即可以用相同的文字,進行10次20次以上的推文
這裡 c 板主犯了幾處謬誤之處,請容申訴人指出。
第一、在文章內推文,沒有人身攻擊、沒有謾罵,
推文內容與文章有意義上的關聯性,
而且是在與其他板友的推文進行回應時,
即使是相同的文字,現行板規並無禁止。
請問,這種狀況,如果是在就文章主題討論,
就主題與其他板友的推文進行回應,
且在沒有人身攻擊,也沒有謾罵,也沒有故意鬧版,
請問禁止之理由為何?為什麼要禁止?
第二、
倘若板主認為這種情況都要禁止,
那麼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把這種狀況也新加入板規。
而不是找一個「可能可以用」的板規來比附援引,
也不可以用個「可類推解釋」的板規來強加適用。
因為這是一個
懲罰性的板規,
板主在限制板友的權利時,應該要注意到這一點。
板規沒有規定不可以的時候,就是被容許的範圍。
在板規沒有禁止的狀況下,
板主以自己的解釋,擴大了板規的限制範圍時,這就是
逾越了板規。
c 板主將板規的「無意義」與「多次」混淆,
又將「無意義」與「妨礙推文的可讀性」原則混淆;
現在又將「無意義」錯誤解釋為「沒有必要的」或者「多餘的」;
這已經是一種錯誤的執法行為。
: 且基於上述的理由,應該也沒有理由再禁止版友推圖
必須指出的是:推圖與本案有什麼直接的關聯性?
板主應該要瞭解的是個案討論、個案判斷,
在討論板友 A 的案子中,不應該又扯到 板友 B 的案子,
在討論甲行為是否違法時,不應該又拉到乙行為是否違法的討論去。
這已經是嚴重的「聯想式」判斷。
如果板主希望討論「推圖」的合法性,我們可以另開一個討論。
但是現在這個文章是在討論申訴人的權利保障的案子,
請板主嚴格遵守個人權利保障的這個原則。
: 版規11的制訂,因本人上任才2個多月,並未有幸參與到
: 開放此例後的結果 是否是小組長當時在制訂這項版規時樂於見到的?
應該說
並沒有「開放」此例,
而是本來就沒有禁止「有意義」的多次推文。
是 c 板主個人,以個人的主觀認為應該禁止,
所以在板規沒有禁止的狀況下,也不針對「推文內容是否無意義」進行判斷,
就直接認為「應該禁止」。
提請板主以及小組長注意:板主的處分是必須經過判斷及思考的。
推文有無意義,板主必須要做判斷。判斷什麼?
判斷該推文是否與所推內文沒有內容以及邏輯上、性質上的相關性;
判斷該推文是否與其他板友上下前後之推文沒有回應或反駁或贊同之關係。
如果是有意義的推文,請問禁止之理由何在?
: 對此本人並無特別的意見 本人只當版規的執行者
: 只要以後大家對於此版規的標準一致 並有一個明確的依據即可
板主所言甚是。
請依據一般的論理法則來解釋板規,勿依據個人主觀想法恣意曲解板規。
在板規沒有做修訂之前,不應該利用「個人的主觀看法」來實質上改變板規,
尤其是在牽涉到限制或侵害板友的發文權利時。
以上的爭論,都是針對板主處理公務的行為做討論,與板主的個人無涉,
對事不對人,對行為、對板規,不對個人。
事實上, c 板主是八卦板上歷任少數認真執法且負責任、
不會躲在推文中夾帶個人意見的板主。
也非常謝謝 c 板主耐心地再次回覆。
不論最終結果是維持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
都希望可以藉由這樣的討論,把板規的解釋與適用說明得更為清楚一點。
以上說明提請板主以及小組長惠予參酌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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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2.234.73.133
1F:推 mysheros:你講再多道理跟法理 以現今小組長的閱讀能力 也是駁回啦 05/21 16:17
2F:推 Jeph: 11條就是 A or b 或是 a and b 的問題了 a是多次 b是意義 05/22 01:15
3F:→ Jeph: a當然很簡單判別 b就是主觀認定了 有意義無意義 05/22 01:16
4F:→ Jeph: 唯你的推文都相同 很容易代換成符號 如BBBBBBBBBB 05/22 01:17
5F:→ Jeph: 或是圖像 你或許應該歸避 推不同的文 才不會有把柄 05/22 01:19
6F:推 antibonding:你寫得子系應該也沒用吧 小組長自己就是八卦板的板主 05/26 02:56
7F:→ antibonding:仔細 05/26 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