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alkandCha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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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rk (征服公主與女王)》之銘言: : ※ 引述《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之銘言: : : 我同意loser有貶意, : : 但「貶抑」與「歧視」是否相同? : 都是負面評價,造成人格貶損 板規寫的明明就是歧視而非人格貶損,你這樣凹根本就不通。 更何況loser所貶的範圍,究竟是指「事業」「愛情」還是一個人的「人格」? 這都還有商榷的餘地。 請注意,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 證明"loser"有貶損人格之意的責任在您,我根本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 不過我其實不是很想吵這點, 因為一來貶意本身確實不是什麼好事, 二來,最重要的,如果被我貶損的對象無法決定甚至不存在, 爭這點根本沒有意義。 : : specifically,loser到底犯了哪種歧視?板主還是不能舉出。 : : 申訴主文中舉了很多例子,我真的不覺得板主有讀進去。 : : 這我同意 : : ^^^^^^^^^^^^ how? : 是要把p版友推文的人名單都列出嗎?這樣還不能可得特定? 下面說明之 : : 我從第一封信到現在 : : 就是希望您敘明這個「推得特定」的 reasoning : : 您一直未正面回答,本人深感遺憾 : : 我再說得明確一點: : : 而本人指的loser,乃是那些惡意、偏激的推文者,不是全部推文者。 : : 相信常識上,這樣看是沒錯的。 : 從你的推文根本得不到這種結論 你這樣講我不予置評。但你自己也知道,你並沒有推翻我所說的這種可能性。 請注意:你要定我罪,舉證責任在你, 你必須「主動證明」我指涉了全部或特定的推文者。 不能因為我沒加上"某些"兩字,就把這種模稜兩可的地方,逕行做出對被告不利的解釋。 我同意我們可以把與p推文往來的名單以窮舉法全部列出。 但是這份名單,充其量也只是「有機會」被我攻擊的人,不是嗎? 你還是並不能明確指出誰被我攻擊。 小的請問,這樣算是特定對象還是不特定對象? 小的主張應是不特定群體。茲舉一實例說明: 「不要跟鄉民打口舌戰」所指涉的群體是否為特定?應該是不特定。 理由是,沒有人可以明確定義什麼特徵可稱之為鄉民, 也就是說,沒有人能妥善定義「鄉民」這個集合, 所以斷無道理將「鄉民」一詞認定為特定群體。 我想常識上的結論也是一樣的。 回頭看看「不要跟loser打口舌戰」,與上例的文法結構完全一樣, 並且沒有人可以明確定義什麼特徵可稱之為loser,這點也完全一樣, 故兩者的認定應該要完全一樣。 (請注意這點跟loser有沒有貶意,一點關係都沒有。現在講的是群體的認定。) 況且還有一種狀況是 highly possible 的: 就是我其實只打到草人,現實上「根本沒有人」被我攻擊到。 講白一點,如果男版大多數人的價值觀, 並不認為推文的板友有什麼偏激,或者 loser-like 的特徵, (例如,推文者其實是為了教育公主與女王、導正被扭曲的女性主義的正義之士。 或者,以最低的標準來看,至少他們都沒有觸犯板規) 那麼,我在打的就只是空氣,不是嗎? 如何證明被攻擊對象的存在性?我想板主你甚至連這點都辦不到。 如果能辦到,你早就針對我的問題來回答了。 老實說,我上ptt也五年多了, 就我的觀察,一般來說會因人身攻擊被水桶者, 都是指名道姓,或者用了很難聽的字眼。 但我這次只是點到為止,就被水桶30(14)天,實在頗沒道理。 而且板主認定我攻擊的對象也可以一再變化, 這實在也頗荒唐。 還是那句老話,請認真看待無罪推定的原則。 若裁判者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即應做出有利被告(即無罪)之判決。 : : 然而,誰有惡意?誰偏激?(也就是說,誰是真正在戰的?) : : 如果這個標準,無法被明確的決定, : : 那麼所謂「與p打口舌戰者」這個群體,便不可稱之為「特定群體」。 : : 雖然這個群體可以取一個名字,叫做「與p戰的loser」, : : 但它所包含之人,其實是不特定的。這跟「某些xx之人」是等價的。 : : 希望小組長明察這一點。 還是請小組長明察這一點。 : : 我們的對話邏輯整理如下: : : 板主:real殺人,故有罪。 : : real:我殺了什麼人? : : 板主:在戰的人。 : : real:哪些人是在戰的? : : 板主:某些特定可得之人。 : : real:請您把"得"的過程show給我看。 : : 板主:不需要。反正你殺了人,故你有罪。 : : real:但我到現在還不知道我殺了誰。 現在演變成這樣了: real:我手上或許有凶器,但我絕對沒有殺人。 板主:你把凶器朝那群人丟了過去,所以你一定殺了某個人,故殺人罪成立。 real:可是我並沒有對準任何人,事實上也沒有人被我砸到。 : : 性別歧視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 : 沒有歧視全部女人,只是針對某些人某些行為加以評價 可惜板上許多評價實在令人不敢恭維,相信你們心裡都有數。 但這點不是我的自訴事項,我就不再多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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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40.87 ※ 編輯: realtemper 來自: 203.67.40.87 (12/22 14:55)
1F:→ realtemper:言者無心,聽者有意,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12/2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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